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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消费金融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融)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尔金融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金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300元及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以未还本金1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等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海尔金融与张某某签订电子《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海尔金融向张某某提供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相关条款。借款合同签订后,海尔金融如约发放贷款合计14300元,但张某某至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海尔金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及《客户信息登记表》《关于延展合同有效期的续签协议》及《客户信息登记表》《关于变更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协议》《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告知函》《名称变更通知》《电子身份验证服务合作协议书》《身份验证业务合作协议书签约表》《个人借款合同》《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有关电子的有效性说明》、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表、张某某身份证照片及人脸识别照片等证据。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海尔金融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8日,张某某与海尔金融通过"海尔消费金融APP"平台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海尔金融向张某某提供借款14300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开始至最后一个还款日止;借款费率/利率按"等额本息"方式确定: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日利率为0.07%,月利率=日利率*30,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借款人实际还款日止,借款期限为12期;还款日为自借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每月12日,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偿还每期借款本息;借款人用于接收借款及还款的账户户名为张某某,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为62×××23。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应按逾期欠付款项的5%向贷款人支付滞纳金(最少30元人民币),按逾期次数加收;同时贷款人每天按欠款款项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付贷款人款项。3.借款人指定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作为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借款人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情况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11月18日,海尔金融依约向张某某发放借款14300元,该笔借款,张某某未还款,尚欠本金14300元。2020年5月21日,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合同中张某某及海尔金融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尔金融与张某某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海尔金融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张某某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本案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海尔金融要求张某某偿还欠付的借款本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日利率为0.07%,月利率=日利率*30,张某某因逾期偿还借款应当负担的利息年利率应为0.07%*30*12=25.2%,海尔金融主张利息、滞纳金、罚息的总金额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未超过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300元及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利息、滞纳金及罚息的总金额,以借款本金1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7102民初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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