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2020)粤1972民初6179号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14473.10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114473.10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邮寄送达应诉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用于消费,现尚欠贷款本金114473.1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等未还。为证明该主张,原告提交了《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易明细系统截图等为据。

     《确认书》显示借款人为被告,借款金额为2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1.6%,日期为2017年12月17日。交易明细系统截图显示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被告发放了200000元的消费贷款;现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14473.10元。原告主张根据《确认书》《申请表》的约定,案涉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6%、罚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4%、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并称被告自2019年7月15日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申请表》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114473.1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并已超过月利率2%,现原告仅按月利率2%诉请;原告还明确本案欠款不会产生手续费另,原告主张其因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为据。上述证据显示原告委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为此支出了律师费1000元。原告主张根据《申请表》的约定,该1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7月15日起逾期还款,并明确被告尚欠的贷款本金为114473.1元,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4473.1元及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144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申请表》约定若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产生律师费的,该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被告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形,且原告诉请的律师费1000元并未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14473.1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144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