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消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因个人征信用户变动未向人民银行备案;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备付金合作银行,未履行监督职责;未按规定办理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被责令改正,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合计58万元。
具体而言,根据披露,因个人征信用户变动未向人民银行备案,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被央行上海分行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因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备付金合作银行未履行监督职责,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被央行上海分行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6.5万元。作出上述两项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均为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