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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地下降。

     不知道你的立场是什么?
 

     1.此次820司法解释跟17年旧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范围和利率解释上一字不差

      2.820之前的司法实践均以irr为口径计算,包括央行、银保监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均发过相关意见

      3.央行在2017年发布过关于金融机构审判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

      4.从法理和逻辑上来说,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风控机制、法律保障明显优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也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5.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除了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信托之外,其它一律归于民间借贷性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几万个案例。部分法院和法官把消费金融公司也归纳于民间借贷。

     6.温州法院第一个吃螃蟹,中国国情下,如此决定可能是单个法院单个法官决定吗?一定是已经向上级或者主管机构进行了申请。

     当下中国民间借贷造成社会矛盾的关键并非源自高利率,而是由于法律与监管的缺失,对信贷机构、信贷行为规制不足,应积极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立法,在资格准入、监管许可、融资条件、违规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将全社会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在法律完善前,应避免通过大幅降低利率等方式“一刀切”地消灭高成本民间信贷市场,而是加强对借贷者知情权、利率透明度、个人信息、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严打信贷欺诈、“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恶性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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