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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15倍杠杆、消费金融公司10倍杠杆

      新华财经年报:强监管持续推进,非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个别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甚至存在交叉持股、虚假注资等突出问题。以某些互联网金控公司为例,其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实质上已扩张成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11月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11月2日,《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正式被纳入监管体系中。
 
     金融服务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准入和业务监督管理。若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不仅是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在消费金融领域,以科技创新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将面临来自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于同一业务的等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一管理。而此前因未纳入监管的高杠杆模式将无法延续。在网络小贷15倍杠杆、消费金融公司10倍杠杆等约束下,若资本金不变,蚂蚁花呗、借呗等平台的联合贷款的放贷能力都将大幅下降,甚至或转为纯粹的“助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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