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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最低工资标准

     经福建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福建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7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依据相关规定,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相应作出调整。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即1204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即1290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即1376元/月。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即1032元/月。

   下图为从1994年到2020年福州最低工资标准,从表格看出从2013年开始,福州市各区、市、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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