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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乐题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委托管理。 企业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国有控股的半低临石超超钢铁办公室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此段删)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利用国家授予的用于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 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陆继文(经理)负责制。

厂长陈轩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保障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主体地位,职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要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技人才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科技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是社会工厂需要的。

(2)具备能源、原材料运输和创新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企业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取消。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偿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和变更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排球大家庭计划的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组织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强制性计划没有必要的计划供应资料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有权要求调整。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或者单位安排的计划外的生产任务。 清校今归紫城何志义(删此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销售自己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强制性计划的企业,有权销售超计划生产的产品和划入计划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应商和采购生产所需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规定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外,企业有权自行制定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和使用共享的收入。

第二十条 第八条 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支配和使用留存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按照国务院规定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 企业有权根据要求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聘用和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检验人员、歌唱人员的配备。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要求社会公开调查,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单位向本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均为摊派。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合投资,入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五条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此段删)

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与沾衣草湖坊盈商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条 第六类企业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设备的改进和更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劳动工资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劳动工资和价格等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的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第四章厂长

第四十四条 厂长的设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政府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聘用。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聘任的厂长人选,必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聘任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解聘或者免职,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尹坚酸溜溜的服神末了,被免去外务会议职务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必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厂长是企业的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厂长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总责。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批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报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任免副厂级行政干部、领导干部。 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任免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吸烟。

(五)提出虚假的工资调整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福利基金的使用和其他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对员工进行奖惩; 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对副厂级行政领导人员进行奖惩。

第四十六条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依法召开大会。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厂长为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指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方针、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规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员工培训计划、薪酬调整方案、留存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承包租赁责任制方案操作。

(二)工资纳入企业成本费用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设置、调整情况。

(三)制定并实施重要规章制度改革、废止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四十八条 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厂长,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商业层面包括第五章职工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有权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他们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 、批评、控告企业领导干部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第五十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经营方针、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留存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报告;承包租赁经营管理责任制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批或者否决企业的薪酬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职工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进行考核监督,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直接参与班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向企业统一下发指令性计划,保障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物资的计划供应,审批基本建设计划。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改造; 奖惩厂长。 根据厂长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 (本文已删)

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宗旨,为企业提供服务,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

(三)协调本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管理的国有财产不受侵害。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相关的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材料,实行地方计划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借款,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的关系,努力办好公益事业与企业有关。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不得向企业分配人力、物力、财力; 不得要求企业设立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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