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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擅自借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吗?如何构成挪用资金?(一)

本案中,要查明李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需要对李某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定性。 作为股东股东占用资金是什么罪,李先生可以向公司借钱吗?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很明显,公司为公司股东借款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不得参与借款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李某作为股东擅自向公司借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是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是违法行为。

那么李某擅自借钱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且数额较大. 将公司财产性收入划入个人账户或者私自赠与他人; 会计从账上拿公司的收入据为己有。 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为己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李某挪用公司资金却写了欠条。 如果李某主观上有清偿欠款的意愿,那么李某的主观目的将是非法占有而非非法占有,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涉嫌挪用资金。

根据法律

1.《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不得超过规定限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占用资金是什么罪,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本次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刑法》

第 271 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出的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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