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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同等保护”

     最高法回应“对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同等保护”:将进行调研 

     2015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月29日讯,近年来,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日益增加,不少人呼吁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同等保护。对此,最高法在回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相关建议时表示,将进行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规制现状以及司法应对的调研工作。最高法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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