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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

导读:一、网络“套路贷”的界定;二、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力度 ;三、严格司法,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

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工作指南》从网络"套路贷"的界定,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严格司法三个方面对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工作指南》指出,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中通常隐含有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均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存在本质区别。 
 
另外,基于网络借贷案件经常通过约定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的情况,《工作指南》特别强调要重点加强对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性、约定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把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关口。强调要对网贷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七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工作指南》明确,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在高利贷的处理上,《工作指南》指出,对网络平台主张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部分利息的,一律不予支持;且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金额。对实际年利率超过36%,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下为全文: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网络“套路贷”是借助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较之传统“套路贷”,作案手法更复杂、影响范围更广泛、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防范打击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网络“套路贷”的界定 
 
1. 【网络“套路贷”的概念】网络“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2.【网络“套路贷”的特征】网络“套路贷”是一种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新型“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与线下“套路贷”违法犯罪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网络“套路贷”借助信息网络等新技术手段,具有传播快、范围广、跨区域等特点; 
 
(2)网络“套路贷”具有涉众型特征,受害人数众多,是潜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3)网络“套路贷”中磋商、放贷、催讨等行为大多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很少发生面对面接触,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间接性特征; 
 
(4)网络“套路贷”软暴力方式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实施短信轰炸、P图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 
 
3.【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的主要区别】从主观方面看,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是以赚取合理的利息、居间费用等为主要营利手段。 
 
在客观方面,网络“套路贷”通常会利用线上线下各种手段进行欺诈性、虚假性宣传,引诱被害人向其借贷,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通常会依法进行宣传推广,不会进行虚假性宣传、片面性宣传,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中通常隐含有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各种类违法犯罪行为;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系合法经营,经营行为中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4.【网络“套路贷”的常见“套路”手法】网络“套路贷”的常见“套路”手法包括: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网络“套路贷”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信息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注册经营,发放贷款时以平台或关联公司收取居间费、咨询费、信息费、介绍费等为由进行“砍头息”操作,实际交付的金额往往远低于“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 
 
(2)进行欺诈性宣传。突破有关不得进行线下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性片面性宣传的监管规定,同时在线上和线下对社会公众进行欺诈性宣传,通过虚构资金用途、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集资参与人,以发放低息、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 
 
(3)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以借款必须提供相应的个人相关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为由,诱骗或迫使借款人提供工作单位、住所地址、电话通讯录等个人信息,甚至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技术窃取有关信息,为进一步实施威胁、恐吓、逼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准备; 
 
(4)恶意制造违约。限制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对提前还款收取高额违约金,或在借款人到期还款时蓄意制造平台系统故障,让借款人无法进行正常操作及时归还借款; 
 
(5)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通过提额、导流等方式让借款人与其或其关联主体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通过“滚雪球”的方式增加借款人“粘性”,不断垒高债务金额,最终让债务人债台高筑; 
 
(6)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利用非法获取的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催讨。甚至将有关催讨业务外包,雇佣专业的涉黑性质的讨债公司进行债务催讨。 
 
二、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力度 
 
5.【加强对案件立案环节的审查】对网络借贷案件,在立案环节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P2P平台或其以法定代表人、员工名义或债权受让人身份起诉的,不予受理; 
 
(2)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有关身份、地址信息,应审查其是否明确、具体; 
 
(3)约定管辖是否合法有效; 
 
(4)对批量诉讼,从严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受理。 
 
6.【加强对案件审理环节的审查】对网络借贷案件,在审理环节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网贷平台是否合规; 
 
(2)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 
 
(3)是否存在以获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违规发放贷款; 
 
(4)P2P平台或其关联主体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或采用先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又将债权整体或拆分转让给出借人等类资产证券化经营模式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 
 
(5)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行为,尤其是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裸贷”、“校园贷”、“714高炮”等非法行为; 
 
(6)是否存在以P2P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员工名义出借款项,再以服务费、中介费、咨询费等名义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变相获取高利的违法行为; 
 
(7)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出庭参加诉讼的,是否具有真实有效的委托授权手续。 
 
7【强化对网络借贷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 
 
网贷平台有义务提供在其网络服务器保存的电子合同、电子签章、支付流水等证据。网络平台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应当不予采信。 
 
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8.【加强对案件执行环节的审查】执行程序中,对本指南下发前已经审结尚未执结的网络借贷案件(含终本案件),执行部门应中止执行;已经执行完毕但案款尚未发放的,暂停发放;同时将执行依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甄别。 
 
三、严格司法,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9.【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标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严格把握法律标准,正确区分网络“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与合规网络借贷之间的界限。对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10.【对涉嫌网络“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应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应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11.【对高利放贷的处理】合规网贷平台以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进行放贷的,对权利人主张超过法定利率上限24%的部分不予支持,且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金额。 
 
实际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12.【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平台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在审理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网络平台存在违规经营,甚至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外,同时要向监管部门移送案件有关线索、材料,或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促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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