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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举报须知

       本平台负责收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并转发有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收到转发的举报信息后,按照其原有规定或专项整治要求办理。
      
       为提高举报有效性,请认真阅读举报须知。

      系统维护时间是每周五18:00至19:00,期间如遇系统升级,将暂停服务,感谢您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举报须知

      举报范围
      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不同于投诉,建议描述其具体行为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
      1. 互联网支付;
      2.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3. 股权众筹融资;
      4. 互联网基金销售;
      5. 互联网保险;
      6. 互联网信托;
      7. 互联网消费金融;
      8. 跨界等。
      举报相关说明
      1. 举报人实名举报。
      2. 为利于举报问题的解决,举报人如实提供违法违规事实的详实证据,作为举报附件提交(附件大小:2M以内)。
      3. 为防止恶意举报、重复举报,提高网上举报的运行效率,同一举报人每天最多提交5件举报。
      4. 举报人无需重复提交举报内容。多次举报相同内容,不能改变举报处理结果。
      5. 本平台接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
      (1)举报事项属于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2)有明确的被举报从业机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原则上不接收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举报。
      6.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对于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干扰举报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举报人提交举报信息后,本平台生成举报查询编码。举报人可通过举报查询编码查询举报信息接收情况,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本平台将接受的举报信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对,并转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本平台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 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 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 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 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 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 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 违规债权转让 
11. 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 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 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3. 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 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 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1. 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 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 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4. 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互联网企业非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6. 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1.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 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 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1.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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