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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被法院认为设关联公司放贷涉嫌犯罪 发声明否认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引发了媒体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普惠”,裁定书中简称“平安担保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关注。不过,平安普惠8日发布声明进行否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平安普惠被法院认为设关联公司放贷涉嫌犯罪 发声明否认
 
  因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平安普惠11月8日深夜发布声明认为,判决中关于其“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的观点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完全不符。“我司并未收到任何公安机关的任何刑事调查通知,未进入任何刑事调查程序。”

    平安普惠被法院认为设关联公司放贷涉嫌犯罪 发声明否认
      江苏徐州中院的裁决,揭开了“助贷”业务的模式。
 
  四年前,2015年9月21日,平安小贷公司与江苏省沛县人李某签订个人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贷款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
 
  同日,平安小贷公司与李某、平安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费用总计3.108万元,包括: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担保费、管理费在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另约定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当日,李某根据平安小贷公司的要求,向平安担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深圳快付通从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款项。划扣款项包括:李某依借款合同约定向平安小贷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各期还款额、各项手续费、罚息、复利、滞纳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以及依保证合同约定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代偿款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合同签订一周后的9月28日,付款方户名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记者注:根据工商资料,信安小贷后更名为平安小贷公司)向李某在建行开设的账户汇入小额贷款13.58万元。也即,直接扣除了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李某应当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
 
  后来,该笔贷款出现逾期。李某下落不明,余款逾期至今未还。平安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某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
 
  2019年2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原告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
 
  沛县法院的裁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再后,平安担保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平安担保在二审上诉中辩称,收取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公司也提供了贷款服务,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
 
  2019年10月28日,徐州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判长单德水裁定,上诉人平安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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