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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60网络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调整范围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笔者就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福州360网络小贷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政策咨询;看看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如何回复的:
 
问:福州360网络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调整范围;15.4%的红线是否只适用于法院,不适用于监管部门。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一处书面回复: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明确了其适用范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利息是否要符合“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要求。同时,鉴于现有的小额贷款行业的相关监管规定均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规定》,我局于11月3日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咨询了“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规定》”,但亦未能得到明确回复。

如您对借款资金提供方收取的利息费率存有异议,因资金提供方为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建议您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有关约定内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回复可以看出官方观点:

 
第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答的非常审慎,以最高法院和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没有明确小贷公司是否适用《规定》,没有明确给予答案:
 
第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修订,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修改成“经金融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释放出进一步放权的信号,有待进一步考证。
 
第三、对15.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地方金融部门日常监管,不给予任何响应;言外之意有问题,有困难找法院。
 
个人观点:
 
第一、15.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360借条,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在于福州360网络小贷有限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如果属于金融机构,15.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就不适用,如果福州360网络小贷有限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用民间借贷来规范;
 
第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对象有明确的规定,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最高法没有明确规定小贷公司是否适用给予模糊答复是否妥当。
 
第三、360百科自己都不敢界定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看看下面360百科的名词解释就答案于;
 
 
名词解释: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房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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