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107民初6926号(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一、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58602.2元;

     2、判令被告偿还合同期内第六期利息4306.21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5937.26元(2019年1月31日起暂算至2019年5月21日,共计110天,以本金3586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日为止);

      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南六巷4号振宁雅苑1号楼2单7层60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

      1、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405000元,综合平均月费率0.66%,借款期限为36个月,被告以房屋作为抵押,并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出现逾期还款行为,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今未再偿还任何款项,现尚欠借款本金358602.2元、合同期内第六期利息4306.21元。


      2、被告辩称:我确实收到原告的借款,但原告预先扣除了51192元利息,此金额不能计入借款本金;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原告要求全额还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收取的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原告违约在先;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过高;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权和诉讼费用由法院认定。

       3、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及附件一“还款计划表”、附件二“抵押物清单”,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5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期内利息总额为96218.08元;被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每月(期)按固定金额还款(含本金和利息,本金占比逐期递增,利息占比逐期递减),如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按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收取违约金;被告以房屋作为抵押。2018年7月26日,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1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405000元。被告按约定偿还了五期本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之后即不再还款。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告发出“还款催告函”,宣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58602.2元、合同期内第六期利息4306.21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三、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及附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主张原告预先扣除了利息,理由是其在收到借款的次日向卢的银行账户转账51192元,但被告未能证明该笔转账系基于原告的要求,故法院认定原告已依约足额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列明了每期应还款项(本金、利息)的数额,该还款方式及计息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表上签字即视为认可,故被告关于原告违约收取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自2019年1月30日起不再按时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原告已据此向被告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58602.2元。

      原告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过高为由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四、判决结果

      1、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8602.2元;

       2、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内第六期利息4306.21元;

      3、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586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某某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

      5、案件受理费713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