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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领用合约自2019年11月8日生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自2019年11月8日生效,原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同时废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领用合约 :第一条 信用卡的申领;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第六条 信用卡的终止;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第八条 附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在线签署或在申请表上签名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信用卡的申领
1.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批核以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甲方均将妥善保管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乙方全部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3.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乙方工作单位、联系人(包括乙方通过申请表填写、电话确认等方式提供或确认的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核实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有效联系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违法犯罪信息、位置、设备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 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及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4.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和确定授信额度。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现金分期额度、专项分期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双币种或多币种卡的外币账户共享其人民币账户授信额度。
5. 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除吉利卡、公务卡等特殊卡产品外,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均归属于个人信用卡账户,该账户下所有卡片共享授信额度;特殊卡产品各自分别拥有独立类别账户,各个特殊卡账户间授信额度独立,且不与个人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共享。
6.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并另行订立担保合同或提供担保还款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申请学生信用卡,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7. 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核发除申请之外其他类型的信用卡。
8. 乙方主卡申领人或持卡人可为其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须为年满13周岁(国际留学生美元卡等单币附属卡申请人年龄不低于12周岁)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成年亲属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卡申领人有义务督促附属卡申领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并应承担因附属卡申领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主卡持卡人账户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或设置附属卡交易额限制。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在提交附属卡申请后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用等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信用卡:(a)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b)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c)乙方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1. 乙方申领的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收到卡片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 发卡之日起,对于未激活客户,甲方有权利主动联系乙方进行激活提醒,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进行申请资料或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协助乙方办理激活;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信用卡的,甲方有权降低该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或予以销户;对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任何交易的信用卡, 甲方有权将该卡片调整至未激活状态,乙方须重新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甲方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本合约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对连续24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销户。
3. 信用卡默认采用签名方式确认交易,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和开通适用区域的凭密消费,交易密码及开通凭密消费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已开通凭密消费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消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的,以及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4.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及本合约,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5. 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
6. 甲方信用卡具备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功能,该功能无需乙方另行开通或申请;乙方也可通过上述方式申请将信用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账户关联,建立账户关联后乙方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完成非面对面交易的支付。乙方通过上述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进行。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PIN、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比如CVV2CVC2CVN2、3CSC、4CSC、CAV2等)、手机号、动态验证码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务。如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乙方还应遵守与账户关联相关的协议约定。
7. 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也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学生信用卡等特殊卡种除外)。甲方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乙方使用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需遵循相关使用规则,乙方使用该部分超授信额度的金额将全额记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乙方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书面等方式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8. 乙方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取现除外)发生可用日常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小额动态超额服务(学生信用卡等特殊卡种除外),以使该笔交易顺利通过。乙方使用的该部分金额将全额记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乙方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取消小额动态超额服务。
9.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 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如甲方调高乙方授信额度的,乙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恢复原授信额度,但乙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乙方也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并且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10. 如果乙方办理分期付款、积分交易、流量值交易、里程值交易、酒店值交易、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的,乙方同意并遵守甲方发布的分期业务及上述其他业务相关的条款与规则。
11.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不应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被抢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不可抗力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出现虚假交易、舞弊、欺诈以及倒卖信用卡权益或增值服务等非正常用卡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按照本合约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采取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发票、收据等)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1. 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按账户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 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的交易统一计入该账户账单,对于不同类别的账户甲方将分别提供对账单。若当月账户无交易且-100≤账单余额 ≤10元且当月无应分摊的分期业务金额、或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甲方可不提供该账户当月账单。
2.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电子形式对账单,电子形式对账单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账单、EMAIL账单、微信账单、APP消息账单等。乙方应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如适用),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限制、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浦发信用卡APP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非信用卡中心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及提醒(如适用)不能按时或正常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 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上报相关机构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每个账户的账单分别、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 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 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 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 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应还金额+ 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5. 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偿还。外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通过以下方式存入偿还:乙方持有的外币现钞;从其外汇账户(含现钞账户)转账;通过境外汇款或按规定购汇等。
6. 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甲方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跨行自动转账还款,跨行自动转账还款仅支持人民币自动转账还款。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在线账户服务、柜面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如乙方填写的指定扣款账户为开立在甲方的借记卡,且该卡发生补卡、换卡等,甲方将就其所对应的系统的账号予以扣款。乙方每期的信用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甲方有权自发生逾期后的首个账单日次日起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循环补扣,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在外币自动转账还款过程中,甲方将先扣除开立在甲方的指定扣款账户中现钞账户金额,再扣除现汇账户金额;乙方同意购汇还款部分将从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银行账户中扣除人民币,按代扣时系统认定的外币卖出价自动折算为外币,以偿还外币欠款。如信用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三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柜面、信用卡网站在线账户服务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7. 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上述还款顺序的权利。
8. 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有权以通知、转告乙方还款为目的,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并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系统认定的外币汇率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
1.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按规定计收的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2. 乙方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与乙方  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  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  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4. 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 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仅限用于个人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非消费用途。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 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于办理后三个月之内上传该消费凭 证,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若乙方未按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甲方有权降低其信用卡的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余额并有权拒绝乙方再次办理该业务。
5. 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 除另有约定,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不因信用卡有效期到期而消灭。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 并办理注销卡片的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并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或销户申请。如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卡片仍在有效期内但甲方与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合作方的合作发生终止、变更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信用卡或变更相关服务, 并保留为乙方换发其他卡种的权利,甲方将提前在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对于终止信用卡且不换发其他卡种的,甲方将为乙方注销相关卡片或销户(仅针对持有一张信用卡且为上述联名信用卡或认同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于终止信用卡且乙方未对换发其他卡种提出异议的, 甲方将为乙方注销相关卡片并换发其他卡种;乙方若不愿接受变更服务或换发其他卡种的,应在公告期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为乙方注销相关卡片或销户(仅针对持有一张信用卡且为上述联名信用卡或认同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于销户的,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
2. 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如遇原卡种已停止发行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
3. 信用卡如遗失、被盗/抢、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已泄露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上银行等指定渠道向甲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以确认乙方的身份。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抢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正式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故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无论该责任或后果发生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生效后。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短期临时挂失服务,乙方需在办理临时挂失后十天内确认卡片状况后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临时挂失。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挂失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

第六条 信用卡的终止
1. 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账户,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的,甲 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如需终止本人信用卡账户下的某张卡片, 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注销卡片的申请。

2. 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
3.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乙方的约定,甲方保留赋予乙  方用卡或取消乙方用卡的权利,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  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 止付、冻结、中止信用卡业务、暂停或取消所有信用卡权益、积分的累 积和使用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扣回/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刷卡金、里程值、流量值、酒店 值等)或扣取与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等值的款项、不换发 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 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 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 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 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出租、买卖信用卡 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e)甲 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 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舞弊、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的行为;(g)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h)乙方拒不配合甲 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或拒不提供、无法提供有 效的证明文件资料的;(i)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 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 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 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乙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甲方及甲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乙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乙方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和使用可能会造成对乙方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甲方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但存在可能被第三方推销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不当利用的风险。
2. 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 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 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甲方将按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 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及其他经乙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  联系方式和其他地址等)向其发送通知。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  纷,乙方同意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  外)也将作为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  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  据材料、传票、裁决文书等审判或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由法院寄送或  发送至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视为送达。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  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等通讯方式的变更、  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  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5. 上述通知和送达方式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电子数据在发送当日即视为被乙方收到;如以邮寄方式通知和送达,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五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派人专程派送, 则签收日即视为被乙方收到,拒收的,派送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派送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置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6. 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八条 附则
1. 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联名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2. 乙方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IC信用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如有)将会同时开通。甲方某些种类的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若与本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3. 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以及移动设备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乙方在开通小额免密免签 功能的商户使用时,对于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联机交易,只需将 卡片或承载IC信用卡信息的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 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 甲方对外公布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渠道 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4. 甲方可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宣传单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其信用卡相关业务的信息及营销类信息,并赠送乙方各项增值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予以取消。甲方为履行上述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5. 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在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后即对乙方有约束力,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乙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甲方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6.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 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019年 9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领用合约自2019年11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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