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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章程自2019年11月8日生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章程 自2019年11月8日生效,原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同时废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下称“信用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本行”)向个人发行的,记录持卡人
(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信贷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支付、透支取现等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个人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MasterCard卡、JCB 卡、American Express卡、银联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单币种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外币卡)和多币种卡。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

第五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 六 条 持 卡 人 持 信 用 卡 , 可 在 VISA/ 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和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并符合申请表标注的其他申请条件,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须为年满13周岁(国际留学生美元卡等单币附属卡申请人年龄不低于12周岁)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成年亲属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本行要求的资料,同意本行依据约定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线签署或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
第九条 本行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及授予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对于申请学生信用卡或本行相关业务的申请人,本行将落实其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担保还款的证明材料, 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第二还款来源方的担保范围为学生信用卡或本行相关业务的申请人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
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第十一条 本行将向持卡人提供指定的渠道设置查询服务密码和交易密码,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0年,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有效期到期而消灭。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 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并办理注销卡片的手续。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本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有权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 卡。如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卡片仍在有效期内但本行与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合作方的合作发生终止、变更等情形的,本行有权终止信用卡或变更相关服务,并保留为持卡人换发其他卡种的权利,本行将提前在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持卡人产生约束力,本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对于终止信用卡且不换发其他卡种的,本行将为持卡人注销相关卡片或销户(仅针对持有一张信用卡且为上述联名信用卡或认同信用卡的持 卡人);对于终止信用卡且持卡人未对换发其他卡种提出异议的, 本行将为持卡人注销相关卡片并换发其他卡种;持卡人若不愿接受变更服务或换发其他卡种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本行提出,本行将为持卡人注销相关卡片或销户(仅针对持有一张信用卡且为上述联名信用卡或认同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于销户的,持卡人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取现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行保留核定或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全部或部分为外币额度以及预借现金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或其中的外币额度及 预借现金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十八条 除特定卡种之外,持卡人在 VISA、 MasterCard、JCB和American Express等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 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本行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时,记入其人民币或外币账户;持卡人在银联和本行指定的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信用卡的外币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外汇账户(含现钞账户)转账存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信用卡账户须通知本行,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还须偿还在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本行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与持卡人约定的前提下注销信用卡/信用卡账户,被注销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须根据本行要求清偿被注销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后才可注销。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组织、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 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 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的,以及 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上银行等指定渠道申请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时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以确认持卡人的 身份。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 由持卡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无论该责任或后果发生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生效后。挂失后,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持卡人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本行也可提供短期临时挂失服务, 持卡人需在办理临时挂失后十天内确认卡片状况后办理正式挂失 或解除临时挂失。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以及移动设备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等指定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条 首月最低还款额的比例为10%。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化利率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本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此项利率范围内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 以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准。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还款未达到本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学生信用卡等特殊卡种除外),本 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经本行审核 通过后,持卡人使用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需遵守本行相关使用规则, 持卡人使用该部分超授信额度的金额将全额记入当期账单最低还  款额。持卡人有权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书面等方式 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取现除外)发生可用日常信用额度不足时,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持卡人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小额动态超额服务(学生信用卡等特殊卡种除外),以使该笔交易顺利通过。持卡人使用的该部分金额将全额记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持卡人有权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取消小额动态超额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手续费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按我行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约定,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将持卡人在本行提供信用卡服务期间获得的与持卡人有关的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本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领用合约等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合法权利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本行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

(六)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并经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的征信信息进行查询。
(三)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四)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按账户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交易统一计入该账户账单,对于不同类别的账户将分别提供对账单。若当月持卡人账户无交易且-100≤账单余额 ≤10元且当月无应分摊的分期业务金额、或已向持卡人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该账户当月账单。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义务等)。
(六)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约定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四)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对信用卡项下形成的外币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持卡人均可通过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含现钞账户)转账存入、账户的转账或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币欠款,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外币转账存入及存取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依据约定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承担债务责任。
(二)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资料。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本行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卡面信息、动态验证码和查询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泄露敏感信息、信用卡保管或使用不善等非因本行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五)应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 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延迟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六)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本行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 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所禁止的违法违规的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偿还所有欠款。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领用合约执行。
持卡人与本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约定。
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在本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本行营业网点公告后即对持卡人有约束力, 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本行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在本章程和领用合约订立之前本行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本行、持卡人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章程和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2019年 9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章程自2019年11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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