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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条款及细则2020年4月16日起正式生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20年3月2日发布关于《招商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条款及细则》变更的公告。为落实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信用卡服务水平,招商银行对现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条款及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新版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条款及细则》(详见附件)。
招商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条款及细则2020年4月16日起正式生效
招商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条款及细则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您”)申请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一经在本界面上点击确认,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 预借现金是信用卡基本功能之一,该功能为持卡人提供小额现金借款。
2.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持卡人可通过掌上生活APP、ATM等渠道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
3. 预借现金所得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4. 您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5. 您确认:本行对本条款及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本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您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您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6. 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内容。您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过程中,本行办理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条款及细则内容、本行发送到您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的所有规则。
7. 您声明: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您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8. 您承诺:您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您利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独立承担。
9. 您知晓并同意: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通过互联网网络实现,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您理解并同意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二条 申请
1.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境内银联线路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日每卡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境内银联线路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以及现金充值业务,每日每卡累计金额以实时测评显示为准;境外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每日每卡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持卡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元。
2. 持卡人申请预借现金审核通过后,款项将实时或延时向本人账户转账,到账时效以办理渠道实时展示、办理结果通知信息为准。
3. 如果因持卡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提供的借记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4.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保管好您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短信验证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个人信息、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 您知悉并同意,若您选择的收款账户中包含本行Ⅱ类银行账户或本行Ⅲ类银行账户,则本行将在处理您的预借现金请求时自动将您提供的本行Ⅱ类银行账户或本行Ⅲ类银行账户与您的信用卡账户绑定。绑定后,该等本行Ⅱ类银行账户和本行Ⅲ类银行账户的账户余额限额、该等本行Ⅱ类银行账户和本行Ⅲ类银行账户与所绑定信用卡账户之间的资金转入及转出限额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绑定后,若您通过本行提供的自助渠道或通过本行客服解除了您的信用卡账户与该等本行Ⅱ类银行账户和本行Ⅲ类银行账户之间的绑定关系,则本行后续将不再进行上述自动绑定处理;解绑后,该等本行Ⅱ类银行账户和本行Ⅲ类银行账户的账户余额限额、该等本行Ⅱ类银行账户和本行Ⅲ类银行账户与您的信用卡账户之间的资金转入及转出限额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您需要重新绑定,可通过本行提供的自助渠道或通过本行客服重新绑定。
6.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将因风险控制因素采取必要控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消您的预借现金交易等
 
第三条 收费及还款
1. 持卡人申请预借现金成功后,需支付手续费和利息,不收取跨行手续费,预借现金的本金、手续费及利息不可申请分期还款。
2. 持卡人在还款前整户注销信用卡,则成功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中尚未偿还的预借现金本金及利息须提前一次性清偿。
3. 为落实监管规定,在您2019年12月及之后的账单中列示的预借现金本金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同时为保障您的用卡体验,您在2019年11月账单日(不含)之前办理的预借现金本金不受影响,仍将按10%计入最低还款额。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信用卡中心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预借现金业务时,持卡人的全部欠款金额视为到期,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预借现金本金及相应利息,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 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掌上生活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变更事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修改。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预借现金业务,并按照规定提前一次性偿还预借现金业务项下的全部欠款金额。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2020年4月16日起生效。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
招商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条款及细则2020年4月16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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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号 分期要素 信用第测评
1 预借现金定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2 申请金额 1、通过ATM现金提取每日每卡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2、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以及现金充值业务,每日每卡累计金额以实时测评显示为准。
3 收费规则 1、不收取跨行手续费
2、需支付手续费和利息(手续费为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1%,最低收费每笔10元人民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3、2019年12月及之后的账单中列示的预借现金本金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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