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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超出最高规定24% 超出部分不支持

      近日,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因银行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利率高达104%,超出最高规定24%,超出部分不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方某限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3647.64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共计135648.01元;同时驳回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方某向某银行祁门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9年5月15日,方某先后透支本金103647.64元未还。某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方某承认其信用卡透支本金103647.64元未还的事实,但认为某银行祁门支行计算的利息加违约金过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承认信用卡透支未偿还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方某向某银行祁门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某银行祁门支行经审核后向方某发放信用卡,双方由此所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方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归还欠款,但方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某银行祁门支行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信用卡合约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利率已高达104%,方某提出利息和逾期费用过高,请求适当减免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某银行祁门支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现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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