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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公司经营未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导读:先后申领光大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并透支上述信用卡资金使用,甚至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第三方通联支付公司或者自有公司刷POS机套现的方式支取大额信用卡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公司经营以及用于归还其他银行信用卡欠款。
      为用于个人消费、公司经营等,女子四年间申领信用卡10张,累计透支68万余元。
      8月21日,北京二中院终审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冀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女子冀某于2008年至2012年间,先后申领光大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并透支上述信用卡资金使用,甚至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第三方通联支付公司或者自有公司刷POS机套现的方式支取大额信用卡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公司经营以及用于归还其他银行信用卡欠款。
     各银行对冀某先后多次采取多种方式的有效催收,冀某未获各银行许可,每月仅归还几元至几百元不等的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小额欠款。2015年2月9日中国银行员工报案,截至案发,冀某使用上述各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688 223.92元,欠款均未归还。
      北京市东城法院一审认为,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故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冀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分别发还各被害银行。
       后冀某以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客观上未逃避银行催收,一直在归还透支款项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冀某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其经营的两家公司亏损且纳税处于非正常状态。其经济状况决定了其并不具备大额信用卡透支的归还能力。
2008年至2014年间,冀某先后申领十余张信用卡,长期持卡用于个人消费,通过名下公司申领的POS机自收自支进行套现等各项支出,仅此涉及的10张信用卡透支累计高达68万余元,冀某在巨额透支信用卡时就存在公司经营异常,其并非因为经营失败导致失去归还能力,而是在透支前就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和保障。
     法院认为,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故终审裁定驳回冀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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