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是为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由系统自动为其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提供分期支付的服务,持卡人可自行设定办理分期的起始金额和分期期数。信用帝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整理出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使用指南。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申请办理:分期额度、分期期数、利率手续费率。
一、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申请条件:限正常使用信用卡、近6个月内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信用卡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对其统计周期内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自动转为分期付款的服务,交易统计日期以兴业银行信用卡系统记账日为准。
二、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办理渠道:可通过登录兴业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绑定兴业银行微信服务号或致电兴业银行客服热线申请开通自动分期付款功能。
三、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额度:金普卡持卡人可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为500元、1000元和3000元;白金卡持卡人可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为500元、1000元、3 000元和5000元。
四、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期限: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
五、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利率手续费率:3期(0.80%/期,2.40%)、6期(0.70%/期,3.90%)、12期(0.70%/期,7.80%)、18期(0.72%/期,11.70%)、24期(0.72%/期,15.60%)和36期(0.72%/期,23.40%)。
六、兴业信用卡“随兴分”自动分期付款还款方式:
1、信用卡自动分期本金:消费累计金额除以分期期数。
2、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3、提前还款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处理:对于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将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以及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对于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
兴业银行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统计周期内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自动转为分期付款的服务,持卡人需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其中开通首月“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开通之时至开通后首个账单日,其它月度“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账单周期。“消费累计金额”仅包括一般消费交易,交易统计日期以兴业银行信用卡系统记账日为准,预授权交易以预授权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功能的开通、撤销和修改:
(1)持卡人可通过登录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绑定我行微信服务号或致电本行客服热线申请开通自动分期付款功能。
(2)自动分期付款功能的开通、修改和撤销操作采取实时生效,持卡人不可在账单日当天开通、修改和撤销自动分期付款功能。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开通后,该信用卡将无法办理消费分期业务。
(3)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信用卡、近6个月内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信用卡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办理本业务;全币种卡、标准公务卡、兴业通信用卡、立享信用卡及马会卡、西单卡、广州教育基金卡等所有到期不再给予续卡的信用卡不参与本业务。
(4)若持卡人出现逾期、人行信用记录不良等不符合本业务条件的情况,则信用卡名下的消费交易将不会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将即时予以恢复。
(5)持卡人若需要对名下的不同信用卡开通自动分期付款功能,需分别申请。
(6)持卡人成功撤销或修改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后,已发生的自动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3、持卡人已成功开通自动分期付款功能的信用卡名下,统计周期内的 “消费累计金额”将根据持卡人最终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及期数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
(1)统计周期内的“消费累计金额”不受持卡人账户内是否有超过应还款金额的存款以及该存款金额多少的影响。
(2)若统计周期内“消费累计金额”低于起始金额或超过固定额度时,不进行自动分期,持卡人需按本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时还款;如持卡人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应按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费用等款项。
(3)若统计周期内“消费累计金额”不低于起始金额且在固定额度范围内时,账单日当天,系统对统计周期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进行自动分期付款处理。
4、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
(1)金普卡持卡人可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为500元、1000元和3000元,可设定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白金卡持卡人可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为500元、1000元、3 000元和5000元,可定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
(2)各分期期数对应的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3)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4)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5、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部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限制进行分期的交易;
(5)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6、持卡人自动分期付款交易成功处理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分期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7、办理自动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自动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8、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9、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信用卡续期,自动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信用卡;持卡人若信用卡到期不再续卡,自动分期业务因此而终止,但分期付款未还欠款不受影响,将正常进行。若需要对自动分期交易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1条项进行办理。
10、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1、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提前还款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处理:对于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以及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对于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
12、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发生的自动分期交易将不受影响正常进行。若需要对自动分期交易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1条项进行办理。
13、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该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或终止;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4)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4、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5、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