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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最新2019版)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9版):第一条 申请 ;第二条 使用 ;第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第四条 利息及费用;第五条 对账及还款第六条 华夏(预算单位)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特别条款;第七条 其他。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2019版)》的基础上,华夏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 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与华夏银行(含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请审核管理、贷后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查询、处理、使用乙方身份、资产、资信及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讯运营商信息,拥有房地产、机动车或其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对乙方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超出乙方授权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含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乙方的相关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及履行法定义务等目的,将乙方信息提供或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甲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及其他与甲方合作的合法机构等。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认可该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甲方在提供上述信息的过程中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甲方承诺将向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在乙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以及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工作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拥有和掌握乙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乙方个人信息,对获取的乙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对乙方申请资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有权予以销毁。如乙方申请材料中包含他人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取得合法授权。
3.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调整、停止或注销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
2.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乙方的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华夏银行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知悉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括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甲方按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上述行为。
4.为便于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微信、信用卡APP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华夏银行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与未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银行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仅具有该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外币卡,可在境外实体特约商户和境外网络特约商户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使用华夏银行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6.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或)外币结算账户。乙方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按照乙方所选择信用卡的默认记账币种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记账币种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且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对信用卡账户的记账币种进行调整。
7.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甲方可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等情况除外)。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的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应在额度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最终以甲方评估结果为准),否则视为接受甲方额度调整,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利息、费用、违约金等仍承担清偿责任。
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8.卡片丢失或被盗,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挂失生效后,乙方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乙方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向甲方申请办理换卡、补卡等手续,由此产生的挂失手续费、信函快递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及新卡继续有效。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乙方同意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有权为其发放其他同等级别的信用卡。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乙方仍应及时清偿债务,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10.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如卡片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户申请,三十日后再办理销户的具体手续。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三十日,则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办理销户时,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含销户申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在销户申请时乙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
11.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本金及息费等。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12.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设置积分有效期、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4.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时,可以通过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
15.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甲方信贷资金,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进入生产经营、批发进货、投资用卡、房地产、公司用卡等非消费领域,及其他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不得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华夏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
16.乙方如出现任何对第三方的债务违约;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财产被没收、征用、查封、冻结等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情形均视为乙方还款能力降低。
17.若乙方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
(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以及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电子现金账户除外);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
(3)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卡片被收回后,乙方仍应承担全部未偿信用卡债务,包含全部未偿本金、利息及费用。有权随时将乙方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向依法成立的任何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
(4)在欠款发生逾期或存在其他违约或违法违规情形,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甲方欠款或损失,或将乙方资产通过拍卖等方式偿还信用卡债务。 
    18.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合约约定义务时,甲方可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其违约失信信息,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第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
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电子现金账户”是金融IC卡特有功能,具有小额快速支付应用,可实现脱机消费和圈存等交易,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乙方从本人IC信用卡账户中转至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从圈存日起计入信用卡账户消费交易,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当期账单中,享受免息还款期。
4.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5.甲方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单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甲方网上银行等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
6.乙方在注销IC信用卡时,通过甲方网点,将乙方电子现金账户中资金通过圈提交易转至乙方本人IC信用卡账户之中。

第四条 利息及费用
1.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交易、资质等因素,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日利率上下限范围内,决定并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用卡手册、网站公告等渠道告知乙方。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账户,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含透支支取现金、透支转账或充值),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一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部分还款指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情形),选择此种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的,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业务需要或乙方用卡情况等进行调整。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消费金额的5%(首月账单为10%);所有的利息及各类费用;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金额;所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款项;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最低还款金额以当期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4.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是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现金转账,即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即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预借现金每卡每日限额以监管规定、甲方相关公告或其他协议约定为准。
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的透支利息及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存款利息,且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余额不超过5万美元以上(含等值人民币),甲方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溢缴款限额,并通过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后生效。乙方可在甲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并承担溢缴款返还手续费。
6.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业务相关规则,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及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含本金、费用等)一次性计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7.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年费等。相关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详见《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第五条 对账及还款
1.甲方依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等。
2.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等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甲方确认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如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易四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如签账单真实、有效,乙方须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在有异议的交易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及时还款,以避免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3.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中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至相应的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乙方欠款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乙方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
乙方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以下方式存入偿还: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通过境外汇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购汇方式等。乙方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华夏(预算单位)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特别条款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华夏(预算单位)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未尽事宜,按照本合约其他条款执行。
1.华夏(预算单位)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是指甲方核发的,主要用于乙方日常公务支出和个人生活消费目的的信用卡。
2.根据乙方的发卡申请,甲方有权向符合发卡条件的乙方核发信用卡,乙方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其工作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在单位的要求,调整乙方卡片信用额度以及冻结、注销乙方卡片。如乙方需要调整信用额度,需事先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其他
1.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及乙方在甲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包括微信等其他实时通讯方式)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或其他实时通讯方式)和电子邮件发送之时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3.华夏信用卡服务热线为:400-66-95577。甲方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信用卡服务。
4.华夏信用卡申请表及《华夏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一部分,乙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当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及甲方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况,不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甲方如对本合约、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标准、业务内容等进行变更,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甲方发布的,在乙方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修订的领用合约、章程均同样适用乙方,如公告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最新公布为准。
7.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8.甲乙双方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9.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办卡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清偿全部甲方信用卡债务并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最新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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