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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信用卡有“消费备用金”最长分期48期

     农业银行信用卡有“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分期额度,农行审批成功后将消费资金转入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分期偿还本金及支付一定数额分期手续费的业务。(备用金的额度不占用信用卡额度,申请后可以进行分期还款,刷卡账单并入信用卡账单,只需还信用卡就行。)农行信用卡消费备用金一旦申请,不可撤销。如出现特殊异常情况,允许对消费备用金分期交易撤销。仅支持当天撤销,且该信用卡账户溢缴款余额大于等于消费备用金分期交易额,如溢缴款余额不足系统控制无法进行撤销。撤销实时生效。贷记卡业务请致电农行信用卡服务热线。
 
农业银行信用卡有“消费备用金”最长分期48期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信用卡持卡人在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该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

  “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备用金”)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分期额度,农业银行审批成功后将消费资金转入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分期偿还该笔消费资金及支付一定数额分期手续费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申请条件。

  1.“消费备用金”限符合条件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且指定信用卡账户不得存在透支欠款。

  2.“消费备用金”币种为人民币,持卡人在可用分期额度范围内可多次申请。“消费备用金”的最低单笔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最高不超过持卡人可获得的分期额度。

  (二)费率。

  农业银行为申请“消费备用金”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12期、24期、36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并通过网站公布分期期数及手续费率区间。分期手续费率将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手续费收取方式以持卡人申请“消费备用金”时的申请信息为准。

  (三)还款。

  1.“消费备用金”申请成功后,资金实时转入持卡人指定本行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不论持卡人是否已使用资金,均须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月偿还“消费备用金”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2.信用卡一个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自分期交易成功之日起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消费备用金”账单日与该指定信用卡账单日保持一致。

  3.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手续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持卡人应按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

  (四)约定条款。

  1.“消费备用金”一旦办理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

  2.农业银行有权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消费备用金”申请及分期付款金额。

  3.“消费备用金”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可使用所得资金进行消费,但不可提现。农业银行将暂时关闭该指定信用卡及其附属卡的取现、转账及房地产类消费等功能,直至该信用卡账户溢缴款余额为零后重新自动开通。

  4.“消费备用金”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均不计积分。

  5.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须致电客服申请。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对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债务,持卡人仍需承担。提前还款分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和全部金额提前还款,其中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和对应的分期手续费,提前还款成功后期数自末期自动减少;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分期自动结束。

  6.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如持卡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7.持卡人承诺使用所得资金消费后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并随时根据农业银行要求,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提供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交易凭证。农业银行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当持卡人出现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不能履行债务、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或有关业务规定;持卡人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条款及细则;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条款及细则;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条款及细则;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且农业银行认为可能损害农业银行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权益;持卡人出现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情况,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还款能力且已不再符合农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本业务条件且未追加农业银行认可的担保;农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管控因素)、或者产生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农业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形,农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或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全部所欠款项。

  9.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分期未偿还本金,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对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债务,持卡人仍需承担。

  10.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持卡人仍需承担原信用卡债务,本条款及细则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须先清偿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再申请注销。持卡人卡片到期不终止其分期付款业务。

  11.本条款及细则下农业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不再另行通知。

  12. 如因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出台或变化,导致本条款及细则下业务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冲突,农业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调整本条款及细则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有权在农业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可在结清所欠款项后向农业银行申请提前终止本项业务。

  13.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程序中的文书)以持卡人指定信用卡的邮寄地址为送达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若邮寄地址发生变更,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通知农业银行和变更资料,否则仍以原邮寄地址为送达地址。

  14.本条款及细则未尽事宜均依据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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