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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金融与借款人中金汇通投资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系列涉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与借款人中金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汇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原告为湖北消费金融,被告包含中金汇通、中金汇通原任法定代表人沙某某和原任总经理李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超过110起,涉及本金超过1500万元。但上述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以涉嫌刑事为由驳回

   原告为湖北消费金融、被告包括中金汇通、李某某、沙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70余件,因为存在“借款人贷款被通过‘网络ATM取款’、‘ATM转出’的方式转走”;“取得联系的借款人均表示未与湖北消费金融接触过,也不认识中金汇通,也不知晓购车场景方”;“多名借款人向法院表示其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甚至家庭住址的书面材料都是当地渠道商工作人员代为开具的,内容属于伪造,与借款人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案件中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故驳回了湖北消费金融起诉。

  2016年8月1日,湖北消费金融与中金汇通签订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中金汇通就湖北消费金融开展的个人贷款业务向湖北消费金融推荐借款人并承担催收义务,并对个人贷款客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沙某某和李某某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对中金汇通在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接下来,中金汇通向湖北消费金融推荐的借款人出现了逾期情况。于是湖北消费金融将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与中金汇通及相关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但是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接到多名借款人辩称其未实际收到或者使用湖北消费金融发放的贷款。

  虽然借款人称未向湖北消费金融偿还过贷款,但银行流水(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显示该账户曾被湖北消费金融按月扣划过款项。而湖北消费金融提供的几张还款明细中记账的还款笔数明显多于借款人账户被扣划的笔数,且诉讼过程中仍有还款情况。湖北消费金融也未对何人通过何方式为借款人还款作出合理解释。

  从相关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湖北消费金融在这些案件中发放的贷款与一家名为车急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急修汽车”)的商户相关。

  一审法院经审查证据材料后发现,借款人签署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均载明,合同签订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贷款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贷款发放至车急修汽车。

  不过,借款人并不认可这份合同。依照借款人向法院陈述,其订立合同情形繁复,包括合同内容要求将借款人名下银行卡和密码交由指定人员管理,结果贷款被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占用,借款人亦未收到车辆的;空白贷款合同上签字,其后未收到合同约定贷款的;湖北消费金融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处自行填写车急修汽车账户信息,将贷款发放至车急修汽车的;为收好处费签订合同但并未收到贷款的;湖北消费金融提交的申请表、贷款合同上不是借款人签名捺印的。

  有鉴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理由为有多名借款人向法院陈述的合同实际签订地,并非合同所载明的签订地;多名借款人一致陈述既没有实际收到贷款,也没有实际使用贷款进行消费;存在借款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但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成立处理并向车急修汽车发放贷款的情形;有借款人向法院明确陈述称其为收取好处费,代案外人订立借款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目前根据相关政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并无资质开展汽车分期业务,只有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允许做车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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