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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银消费金融不审慎引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案

      9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19〕38号)显示,盛银消费金融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审慎引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案,辽宁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决定对盛银消费金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决定。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盛银消费金融不审慎引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案
 
      8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辽宁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李欣任职资格的批复》称,核准李欣担任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公开信息显示,盛银消费金融是由盛京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在辽宁省沈阳市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获批开业,注册资本为3亿元,股东为盛京银行、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德旭经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20%、20%。

       根据盛京银行近日在港交所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盛银消费金融总资产28.49亿元,贷款余额23.71亿元,累计服务客户81.3万人。报告期内,盛银消费金融实现营业收入8113.13万元,拨备前利润1627.58万元,不良率为0.27%。

      对此,盛银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盛银消费金融成立之初采用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2018年上半年,辽宁银监局(现辽宁银保监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7年发放的三四笔贷款中,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盛银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表示,“检查完之后,我们立即整改,在一周之内就把这三四笔贷款收回了,没有造成任何资金损失,2017年末我们就把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停办了。这次处罚是针对过往业务,对我们下一步发展没有影响。”#p#副标题#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辽银保监罚决〔2019〕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单位 名称 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审慎引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案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辽宁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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