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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卖保险保监局明察暗访揭“黑幕”

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销售保险

⊙记者黄磊○编辑陈宇

近年来,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蓬勃发展,我国短期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相关保险需求也相应激增。 但是,我国的保险公司并没有为这类业务提供保险,车辆承租人只能选择向汽车租赁公司购买。

但很少有人发现其中隐藏着“诡计”。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独家获得的《关于汽车租赁公司涉嫌违规经营保险业务的分析与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揭秘了汽车租赁市场火爆背后不为人知的保险公司。 “阴影”。

这其实是当地保监局暗访神州租车等主流租车公司后的调查结果。 在《方案》中,保监局直接点出了汽车租赁公司的“四大罪”: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违规经营保险业务; 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强制销售保险; 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 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存疑,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无销售保险资质涉嫌违规经营

目前,国内市场上规模较大的租车公司有四家:神州租车、一嗨租车、首汽租车和丽卡租车。 上述保监局从部分保险公司了解到,这四家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每年以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车辆,然后提供短租服务。承租人的定期保险。 服务。

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所提供的保险未经审核或备案,直接向租赁公司收取“保险费”。承租人涉嫌违法经营。 保险业务。

首先,汽车租赁公司不具备销售保险产品的资格。 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目前能够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兼营保险代理机构。

经上述保监局查询,上述4家被调查汽车租赁公司均未取得该局辖区内的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也未取得网络销售保险资质,且他们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涉嫌违法。 经营保险业务。

二是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短期保险产品未备案核准。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经过审批或备案。 目前租车不计免赔有必要买吗,无论是保监会还是中保协,均未对日常销售的车险产品进行审核或备案。 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为非法产品,构成非法保险业务。

另外,租车公司提供的免赔服务,本质上就是免赔保险。 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将免赔额部分单独向承租人收取费用,并将该费用作为未来的事故赔偿基金,而不是交给保险公司,同样具有违规经营保险业务的嫌疑。

代收商业车险保费涉嫌强卖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收取“基本保险”费用,涉嫌构成强卖保险。

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车方式有网上预订、电话预订和门店预订三种。 其中,在线手机APP预约是最主要的方式,保险服务大多通过该渠道销售。 以神州租车为例。 选车点击“Book a Car Now”后,显示的总金额大于首页显示的平均每日租车费用。 此时,费用除了车辆租赁费和门店服务费外,还包括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 基本保险费为所承保保险的总价,不单独说明各险种的价格,也不充分揭示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不可扣除的服务。

不过神州租车网站首页对基本保费和不可扣除的服务有更详细的说明。 基本保险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乘员责任险(驾驶员)、整车盗窃救援险、独立玻璃爆裂险和自燃损失险。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规定保险需要的除外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自愿订立。”

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租车不计免赔有必要买吗,除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险种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险种,不属于强制险种范围。 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承租人购买。

“被调查的四家汽车租赁公司均将这些保险视为强制性项目,强制承租人购买,违反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构成强制推销保险。” “ 监察局在《建议》中指出。 相比之下,美国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保险,除了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外,其他保险都是独立的可选项目,不是强制购买的。

保险合同模糊信息披露不充分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问题之三是: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保单持有人的合同。”

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保险服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但并未充分履行向承租人说明的义务。

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险费时,只显示租车费用,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只有在确认支付后才会显示。 汽车租赁公司并未完全披露保险费涵盖的保险内容。 另一方面,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甚至刻意隐瞒承保范围,导致承租人在理赔时发现保险内容与汽车租赁公司官网公布不符。

保费高于保险公司报价或构成不当得利

汽车租赁公司指出的第四宗罪是:汽车租赁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合理性存疑,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汽车租赁公司的保险服务定价过高,费率未经批准或备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上述保监局调查发现,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基本保险费平均占租金收入的15%左右。 根据神州租车和一嗨租车的财报,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分别占租金收入的4.1%和5.4%。 保险费用占比远小于保费收入占比,即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的保险费远高于其实际保险费用。

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远高于保险公司就同类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 以神州租车的大众朗逸为例。 根据2016年年报披露的65.1%的车队利用率,其汽车年均保费收入为21385元,而平安产险每年保费为1000元,不含免赔额的保险费为6356元。 ,人保财险含2000元不计免赔险,年保费8982元。 神州租车收取的保险费用分别是平安财险和人保财险报价的3.36倍和2.38倍。

针对汽车租赁企业目前存在的四大保险经营行为问题,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由于各地保监局个别监管不力,需加强监管保监会层面整改。 公司对涉嫌违规从事保险业务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相关信息公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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