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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客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融)与被告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尔金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金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顾某偿还借款本金9814.12元及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以未还本金90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38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8518.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等由顾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海尔金融与顾某签订电子《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海尔金融向顾某提供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相关条款。借款合同签订后,海尔金融如约发放贷款合计14440元,但顾某至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2018年5月18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9月18日,顾某与海尔金融通过"海尔消费金融APP"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方式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三份,约定海尔金融向顾某提供借款12000元、1100元、1340元;

      第一笔借款的借款期限18期,日利率0.07%,

     第二笔借款的借款期限6期,日利率0.08%,该二笔借款的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自借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每月对应日,借款人用于接收借款及还款的账户户名为顾某;

     第三笔借款的借款期限6期,日利率0.06%,一次性借款手续费率为2%,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并于首个还款日向贷款人支付一次性借款手续费,还款日为自借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每月对应日,借款人用于接收借款及还款的账户户名为顾某。

      合同还约定:

      1.三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开始(发放日以贷款人系统放款日期为准),至最后一个还款日止;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借款人实际还款日止,月利率=日利率*30。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或手续费或其他费用、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或手续费,借款人应按逾期欠付款项的5%向贷款人支付滞纳金(最少30元人民币),按逾期次数加收,同时贷款人每天按欠款款项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应付贷款人款项。

     3.借款人指定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XXX作为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借款人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情况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018年5月18日,海尔金融依约向顾某发放借款14000元,该笔借款,顾某已偿还借款本金3481.48元,尚欠借款本金8518.52元,其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2018年7月31日,海尔金融依约向顾某发放借款1100元,该笔借款,顾某已偿还借款本金714.25元,尚欠借款本金385.75元,其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日;2018年9月26日,海尔金融依约向顾某发放借款1340元,该笔借款,顾某已偿还借款本金430.15元,尚欠借款本金909.85元,其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
 
      法院认为,海尔金融要求顾某偿还欠付的借款本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第一笔借款日利率为0.07%,第二笔借款日利率为0.08%,第三笔借款日利率为0.06%,月利率=日利率*30,罚息按每日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顾某因逾期偿还借款应当负担的利息、罚息年利率第一笔应为0.07%*(1+50%)*30*12=37.8%、第二笔应为0.08%*(1+50%)*30*12=43.2%、第三笔应为0.06%*(1+50%)*30*12=32.4%,海尔金融主张利息、滞纳金、罚息的总金额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未超过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14.12元;二、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利息、滞纳金、罚息总金额以未还本金8518.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38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90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顾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文章摘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7102民初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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