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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梅恺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利于包容性金融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行业的借贷利率?业界人士及司法界专家对此作出相关解读。为此,和讯对话捷信集团董事会董事、国际金融专家梅恺威(Mel Carvill)先生。
 
提问:最近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您作为从业消费金融领域多年、经验丰富的国际金融专家,对此有何看法?
 
答:首先,利率上限的问题并不是今天才有的,它和利率一样,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时期。在涉及高利贷的相关法律中,对利率上限的管制是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的各种手段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常见的代表性手段之一。高利贷原本指的是对贷款收取各种形式的利息,但是在今天,至少在道德层面,高利贷更多地是指发放不道德的贷款从而有失公平地使出借方致富的行为。
 
虽然制定利率上限早有历史,但它确实违背了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家早已在以下方面达成了普遍共识。一是反对设置价格上限。限制供应商的收费会导致产品短缺。二是限制产量会提高产品价格。这两种干预措施通常都会让消费者的境况更糟。
 
米尔顿•弗里德曼有句名言:“你想要让产品短缺吗?那就让政府立法规定一个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上限。”例如,如果你想看到番茄短缺,只要通过一项法律让商贩售卖番茄的价格不能超过每磅2美分,番茄马上就会在市场上变得短缺了。
 
除了我们知道的经济理论以外,贷款利率上限仍然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政策工具,旨在保护消费者不受过高利率的影响,或者以此来降低信贷的总体成本。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对此,我的观点是: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可能对保护消费者有效,但对于降低信贷成本可能不起作用。
 
利率上限以多种形式存在。世界银行在2018年发表了一篇关于估量近期全球发展形势的论文。据世界银行的案例研究表明,虽然某些形式的利率上限确实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并有助于限制正规贷款方的掠夺性交易做法,但利率上限常常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它可能会导致贷款的非利息费用和佣金增加、贷款的价格透明度降低、面向小型和高风险借款方的信贷供应和贷款审批率降低,以及放贷机构数量减少及其分支机构的覆盖率降低,并且对银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世界银行还建议我们充分考虑利率上限的替代方案和补充措施。在中国,这些措施包括为消费贷款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构建全面的征信体系架构,以及特别为消费金融融资提供具有深度和流动性的资本市场支持。在我看来,这些都是让市场降低成本并为消费者提供更优价值的信贷产品服务的有力手段。
 
总而言之,自有历史记载以来,个人信贷的用途及其价格就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在理论上,设置利率上限并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但目前世界上仍有许多国家在这么做。有不少证据表明,这一做法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在实际操作中,设定较高水平的利率上限不仅不会损害市场,而且还有助于限制正规贷款方的掠夺性做法。然而,但如果将利率上限设定在接近市场水平的利率范围,反而可能会减少整体的信贷供应,并让许多消费者不得不为获取信贷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
 
提问:从全球角度来看,您认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会对普惠金融产生哪些主要影响?
 
答:总的来说,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司法保护,会使得原本就无法被传统金融服务覆盖的人群更加难以获得信贷服务。这是一个本身就很复杂的课题,因为利率上限本身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它们的应用方式也不一样。我们可以先从研究其他国家的案例着手。
 
尽管很难解释综合数据,世界银行的报告还是发现,在全世界有76个国家都对利率水平采取了某种形式的限制。数据显示,设置利率上限这一做法在中低收入国家更为普遍。
 
利率上限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各国对于利率上限的适用范围、执行方式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主要的差别在于其所适用的信贷工具/机构/借款方的类型。例如,为了保护客户免受高利贷之苦,美国和英国对发薪日的贷款设定了利率上限。在英国,贷款总成本的利率上限被设定为贷款金额的100%,这一做法确实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有些国家会对所有交易设置统一的利率上限,但这一做法的问题在于,它会将少部分高风险贷款产品与信贷市场脱节。所以,许多国家会通过设置多个利率上限来缓解这一问题。
 
利率限制主要体现在不同的利率范围及其利率计算方式上。其中,在如何计算利率的最大值方面,就有两种不同的通行计算方式。
 
第一种方法是设定一个绝对上限,即不超过固定的名义利率。在使用绝对上限的国家中,有三分之二是中低收入国家,还有极少部分高收入国家。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使用相对利率上限,可接受的利率上限最大值取决于基准利率水平,利率上限通常会被设定为基准利率上的某个利差点或基于基准利率的某个倍数。
 
当然,明确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贷款相关的费用和佣金也很重要。如果监管希望设定此类费用的上限,可以通过直接限制非利息成本、设置有效年利率上限,或限制年度百分比利率(APR,包括利率和所有其他费用)的上限等手段实现。
 
接下来,我们看看利率上限将给经济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显然,如果利率上限设置得太低,以至于贷款方甚至无法收回成本,无法获得非零风险调整收益,那么他们将无法持续进行放贷。
 
世界银行的报告列举了许多国家的经验。以赞比亚为例,在政府设定了低利率上限之后,贷款也随之蒸发,这使得他们被迫在短时间内改弦易辙。
 
2013年1月,赞比亚银行就贷款利率上限作出明确规定,此举旨在增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减少过度负债,降低借贷成本,尽管其实际贷款利率本与区域中值大体一致。在利率上限执行期内,赞比亚的信贷增长大幅放缓。其中,以微型金融机构发放的信贷总量下降尤为明显,因为新的利率上限和2013年1月之前的水平相比,还不到后者的二分之一。2015年11月,赞比亚银行取消了所有贷款利率上限规定,并发布了一份关于披露贷款费用明细的通知,以期提高定价透明度。由于当时恰逢赞比亚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时期,我们很难评估后来取消利率上限的举措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尽管如此,仍然有数据显示,在利率上限取消后,贷款利率又开始回升,而中小企业得以重获贷款等相关服务。
 
这说明,贷款方对于低利率上限的普遍反应是减少信贷发放。有不少研究表明,信贷供应在应对价格变化方面表现出高度的弹性。因此,降低贷款利率上限可能会导致可获得的贷款数量迅速减少。由利率上限降低而引发的信贷供应减少,虽然不会对所有借款方产生影响,但却会严重影响那些未被传统金融服务覆盖的人群对信贷服务的可获得性。过低的贷款利率上限会使得贷款方重新分配针对小额贷款、大型商业贷款或政府贷款的比例,以此来更好地管控风险及管理成本。
 
还有证据表明,利率上限会迫使贷款方放弃偏远农村地区市场,他们要么停止拓展已有业务,要么选择直接退出。
 
在中国,伴随着金融科技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得到了迅速提高,但利率仍然是影响普惠金融可获得性的关键因素。
 
向消费者/居民提供的信贷产品利率包含风险成本,并会在此基础上形成风险溢价。如果利率上限设置得太接近于风险溢价本身,会使得市场无法满足大众对普惠金融服务的需求。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初衷是好的,但这一做法本身需要三思。利率越低越好的这个观点并不可取。
 
因此,根据全球经验,想要降低信贷成本,提供更有价值的普惠金融服务,最有效的方法是不要试图把利率上限控制在较低水平。
 
提问:为什么在大公司和小公司,以及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利率会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答:信贷服务所收取的利率综合了对多种重要因素的考量,单就风险成本而言,借款方无法偿还的风险越大,利率自然也会越高。
 
低收入人往往不得不支付更高的利率,这听起来不符合常理,甚至不公平,但这从侧面反映出贷款方在贷款给低收入人时需要承担的更大风险。
 
在金融服务中这样的情况十分普遍。年轻司机通常会支付更高的汽车保险费用,因为他的风险相对于经验丰富的司机来说更高一些。这和老年人需要为健康保险支付更高保费的原理类似,因为他们也同样面临着更高的风险。
 
借款方的低收入往往和高风险直接挂钩,因为他们的家庭财务状况通常不稳定,容易受到收入下降或支出需求增加的影响,而在缺乏储蓄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下,收支变化都可能导致他们延期还款。极低收入家庭容易受到收入或支出方面任何微小变化的影响,一旦收入下降或家庭破产,他们就会面临着还款困难的风险。
 
提问:利率是如何设定的?利率与上限有什么关系?解决办法是什么?
 
答:对于贷款方而言,简单来说,贷款利息由5个组成部分:资金成本、管理费用、风险溢价、利润和税收。
 
接下来,我们依次看看每一项内容以及它与利率上限的关系。
 
对于利率上限的普遍理解是:较高贷款利率的形成,是由于贷款方能从服务中获得超额利润。得益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结构、高准入门槛等因素的存在,当贷款方无需面对激烈的金融体系竞争,且掌握定价权时,他们能够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而市场竞争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高利率也可由贷款的大量风险溢价推动,对于没有或几乎没有信用记录的家庭来说更是如此。低收入借款方的风险更高,是因为他们的家庭财务状况往往不稳定,容易受到收入下降或支出需求增加的影响,而在缺乏储蓄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下,收支变化会导致家庭拖欠还款。因此,贷款方出于谨慎起见,也有可能提高其风险溢价。如果贷款方缺乏合适的工具来进行有效定价和管理风险,可能会增加不确定性溢价;而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健全的社会征信体系来解决。
 
重要的是,利率水平取决于金融机构为借出资金所支付的融资成本。融资是经济学中普遍认知的一种零风险举措,可以弥补机构流动性资金不足并有效抵御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来自其他国家的研究也同样强调了资本市场融资对非银行金融消费贷款提供商的重要性。
 
较高的贷款利率也可以被归结于结构性原因,例如贷款方所承担的高额行政管理成本费用,这些成本不单单取决于贷款方的生产力,也反映了其商业模式的本质。
 
提问:有什么替代利率上限的好办法吗?
 
答:另一种解决方案是考虑借贷成本的组成因素,确保费用透明,并构建一个良性的市场运转机制和环境,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推动价格、服务的竞争。
 
接下来,我会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着重阐述:是否应对所有贷款方进行全面监管,征信体系对金融基础设施架构的重要性,以及,贷款方对于更具成本效益的融资渠道的需求。
 
第一个问题是,我们需要对所有消费金融服务供应商实行不限法律形式、全面统一的监管。信任是实现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业良好运转的先决条件,而一个行业的良性监管是建立信任的基础。。
 
考虑到日益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数字化环境,以及数字化在推动普惠金融及实现普惠性增长方面的巨大潜力,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已成为首要任务。中国正在成为全球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导者。伴随着手机普及率的提高,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最发达的零售电子商务市场。这些掌握丰富数字资讯的中国消费者对金融科技产品趋之若鹜,我们绝不能让他们失望,失去对这些创新技术产品的信心。在全球范围内,曾有人试图对金融科技提供商进行聊胜于无的监管,但最终均以失败告终。因此,监管不应扼杀创新政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与时俱进,响应市场环境发展的需求,制定符合时宜的监管手段,其核心重点应是通过适度的监管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赢得信任。监管机构还需要与一个有能力、有经验的主体进行配合。
 
下一个战略问题是,提升准确的信贷信息的可获得性,以确保贷款方作出合理的贷款决定。
 
征信体系是金融基础设施架构的重要组成。金融科技使贷款方得以从主观评估转型为基于定量模型的自动化评估。这种向自动化评估流程的转变使得信贷产品变得更便宜、更易获得,进一步提升了金融的普惠性。征信体系在帮助贷款方做出更快、更准确的信贷决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记录不仅可以在信贷评估方面提供信用担保,而且还允许借款方将一家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提供给另一家金融机构,从而使贷款市场变得更具竞争力,并最终让贷款变得更加可负担。所有金融机构都需要一个运转良好的征信体系提供基础设施架构支持。
 
搭建一个良好的征信体系基础设施架构,可以让人们更快地获得贷款。系统可以实时对借款人进行评分,从而使贷款方加快进行贷款审批。如今,贷款方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更加公正的贷款审批决策。通过使用信用评分,贷款方可以只关注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因素,而无需再像从前一样进行主观判断。此举提升了信贷的可获得性。信用评分提供了更精确的借款方信息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贷款方可以审批更多的贷款需求。信用评分让贷款方能够识别出潜在优质的借款人,也让那些得分低于贷款方“自动审批”标准临界值的借款人从中获益。诸多贷款方也可据此向不同风险水平的人群提供差异化的信贷产品。因此,最终,总体利率会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伴随着信贷产品可获得性的提升,借款人的信贷成本得以降低。包括信用评分在内的自动信贷审批流程,让贷款方在信贷产品发放过程中实现降本增效,从而将更多利益回馈给客户。通过使用信用评分控制信贷损失,贷款方得以将整体利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因此在中国,所有贷款方都理应为征信体系的建设提供支持,从而实现征信数据的共享,进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负责任的信贷服务,提升信贷服务的可获得性,用更低的成本回馈大众。当然,立法机构应当谨慎地平衡评估贷款方共享信息的能力,尊重客户个人隐私,并在信息准确性方面提供必要的保护性支持。
 
最后是融资问题。大多数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都不是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必须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融资来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这意味着他们要依赖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其他金融投资方。
 
为确保金融资金稳定,贷款方需要有一个稳健、多样化和成本效益高的融资基础。其他国家的研究强调了资本市场融资对非银行消费金融企业的重要性,我们认为,推动中国深层次、流动性资本市场,尤其是消费金融领域融资市场的发展,将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有助于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让消费者可以从中受益。目前,中国的ABS市场受到严格限制,许多市场参与者认为,允许消费金融企业在有效监管框架内进一步发放各类贷款是有好处的。当年美国向消费主导型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消费金融市场为促进消费提供了巨大支持,如果中国市场要效仿这一趋势,这一步将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正在转变其经济增长模式,在消费驱动力增强的同时,逐步减少对投资的依赖。当前,中国也在经历城市化、老龄化,以及充满活力的技术变革。其他市场的发展历程已经说明了消费金融在这种转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通过一些调整,消费金融也可以拉动中国消费增长,提升消费者的生活品质。
 
捷信梅恺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利于包容性金融
 
梅恺威
 
捷信集团董事会董事
 
梅恺威先生于2009年加入PPF集团最高管理团队,并于2012年5月加入Home Credit B.V.董事会。他同时还担任北美洲、欧洲和亚洲多家金融服务公司的负责人。
 
梅恺威先生于1985年至2009年期间就职于意大利忠利保险集团,主管西欧、美洲和中东地区业务。曾担任首席风险官、国际监管事务负责人、兼并与并购负责人及战略规划负责人等。之后梅恺威先生出任英国友诚人寿保险集团总裁。在英国英华杰保险集团收购友诚人寿之后,梅恺威先生成为英华杰董事会成员,并兼任投资监管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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