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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消费金融借款合同民事判决 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102民初7001号(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金融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宁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31764.32元,利息、手续费798.97元,逾期违约金6043.58元(截止2018年5月17日),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发生的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从事消费金融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被告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原告申请贷款,原、被告在线签订《消费借款额度合同》等,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使用原告发放的贷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苏宁金融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消费借款额度合同》、易付宝账户注册信息截屏、易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贷款及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1日,被告张某某在苏宁易付宝网络平台注册易付宝账户,2017年3月4日进行实名认证。此后,被告张某某通过网络登录易付宝账户,向原告苏宁金融公司申请借款,通过点击确认方式同意《消费借款额度合同》全部内容,遵守条款所有约定。《消费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内容有:本合同经借款人签订后,"具体借款信息"(指每一笔借款的具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率、收费标准、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顺序等构成借款关系的要素信息)在借款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借款时确定。"具体借款信息"以借款人在"贷款线上服务平台"上系统提示、记载或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核准确认书、借款详情、还款计划、账单等载明的与借款有关的内容)为准。"具体借款信息"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授信额度项下借款的发放方式分为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借款人未按约及时足额还款导致借款逾期,除应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还应承担贷款逾期违约金。贷款逾期违约金按照逾期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按日计收。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苏宁金融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苏宁金融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借款人认同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且认可苏宁金融公司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系统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被告张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共计37093元。截止2018年5月17日,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苏宁金融公司借款本金31764.32元,利息、手续费798.97元,逾期违约金6043.58元。
因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苏宁金融公司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易付宝账户,并通过实名认证向原告苏宁金融公司申请借款,承诺遵守《消费借款额度合同》条款约定,故上述条款约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遵守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已按约发放了借款,被告却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年利率24%,现原告按24%主张利息或手续费、违约金之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764.32元,利息、手续费798.97元,逾期违约金6043.58元(截止2018年5月17日,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或手续费、违约金之和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剩余案件受理费39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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