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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消费金融民事判决书 超出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

      导读:合同期内利率相对银行其他贷款利率已处于较高水平,若再加收50%罚息,明显超过了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综合本系列案全案情况,将本系列案逾期利息的计息标准合计调整为年利率24%,对各案起诉次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5民初14043、14046、14049、14060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原告招联公司因被告杨某某等四人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各案诉求金额详见附表一);2、被告承担各案诉讼费用。
 
     本系列案原告围绕各案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其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

      一、原告成立于2015年3月6日,取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系具备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原告对本系列案各被告进行身份验证及本人视频验证后,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个人信用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被告通过注册账号及密码验证方式予以确认。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1、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等额本息还款,被告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费用;2、还款顺序依合同约定默认为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若逾期还款超过90天后,顺序变更为本金、利息、费用;3、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还款本金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直至清偿为止;4、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等,原告有权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提前清偿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5、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招联公司和各案被告并在上述合同附件《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就借款金额、还款日、借款期数、借款到期日、利率标准、罚息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并确认涉案借贷的日利率均为0.0495%。原告随即向各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了相应的贷款(各案发放贷款的金额、时间、期数、还款日、每期应还本息数额、借款到期日、还款情况等事实详见附表二)。

      四、截至2017年10月9日本案开庭时,本系列案除14043号案件外,其余案件还款期限均已届满。

      上述事实,有招联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个人信用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招联公司放款凭证、部分案件被告还款记录、客户信息管理及交易情况、原告催收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约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杨某某等四人自借款后未依约按期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招联公司提起本系列案诉讼,要求各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起诉时,本系列案中14046号、14049号、14060号案件项下的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尚未全部到期,但因各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依合同约定在起诉时要求各被告提前归还全部未还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系列案中14046号、14060号案件的被告在合同期内偿还的部分款项性质及计息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上述各案被告约定扣款顺序为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逾期还款超过90天后,原告依约将扣款先后顺序变更为本金、利息、罚息,原告据此约定依序对各被告所偿还款项进行扣减,并据此诉求剩余本金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上述各案被告约定涉案各笔借贷日利率均为0.0495%,逾期还款则在原利息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以其还款行为对该标准予以确认,本院对其在涉案合同项下已履行的部分义务予以认可,不做调整。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及计息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截至2017年4月19日(其中14060号案件截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及罚息系基于各被告全部未还本金已经实际产生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系列案中的各笔借贷的日利率均为0.0495%,折合年利率为18.068%(0.0495%/天×365天),借贷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应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即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含利息和罚息,以下统称为"逾期利息")年利率合计为27.102%(18.068%+18.068%×50%)。鉴于本系列案合同期内利率相对银行其他贷款利率已处于较高水平,若再加收50%罚息,明显超过了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综合本系列案全案情况,将本系列案逾期利息的计息标准合计调整为年利率24%,对各案起诉次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等四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各案未还本金及已发生的利息、罚息金额等信息详见附表三,14043号、14046号、14049号案件自2017年4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及14060号案件自2017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均合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各案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由各案被告分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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