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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每日0.075%罚息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104民初3056号(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一、事实依据

    原告长银五八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2,322.58元,逾期罚息952.5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35,253.0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贷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第四条约定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则每日罚息金额=贷款余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其他还款方式则每日罚息金额=应还未还金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约定贷款本金30,000元,贷款期数为12期(一个月为一期),贷款利率为0.0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共计30,000元。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累计多期未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且贷款期限届满,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将所欠利息、罚息和费用结清。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前述诉请裁判。

 
    二、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告注册成为长银五八公司会员,并签订了《用户注册协议》、《委托扣款协议》、《个人授信额度合同》等协议。

     其中,《个人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的信用额度不超过200,000元,具体额度为30,000元,且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及消费行为动态调整(上调或下调)或冻结乙方的信用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该合同第7.5条约定: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公证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公告费用、送达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19年3月19日,原告长银五八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30,000元,贷款期数为12期(一个月为一期),贷款利率为0.0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用途:家具家居。双方在《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按约向贷款人支付罚息。如果借款人发生任何一期逾期(包括未支付或者未全部支付当期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按照逾期天数加收罚息/违约金,罚息/违约金计算规则为:(1)按贷款利率计息: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则每日罚息金额=贷款余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其他还款方式则每日罚息金额=应还未还金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双方因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而诉讼的,败诉方应承担对方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因解决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共计30,000元,但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截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22.58元及相应罚息。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长银五八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用户注册协议》、《委托扣款协议书》、《个人授信额度合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订单交易信息详情》、《逾期用户详细信息表》、《欠款情况说明》、《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个人贷款业务)》及相应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长银五八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合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无法定无效情形,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放款义务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逾期未还款后,按罚息利率计付利息即罚息,合同约定的每日0.075%罚息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调整。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罚息为680元,此后的罚息即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故对原告该项诉请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并提供了《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予以证明,且不违反法定标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的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除律师费、诉讼费以外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无具体诉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如下:

     1、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22.58元及罚息680元(该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

    3、驳回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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