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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4民初526号(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原告与被告牛某某、蒋某强分别签订的家庭消费贷贷款条款、家庭消费贷贷款核准确认书、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是引起本纠纷的直接原因。

一、借款情况
2、借款人:牛某某、蒋某强
3、贷款本金、利率、期限:2018年10月31日出借本金2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执行月利率2%
4、欠款情况:截止2019年11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169218.6元,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0743.14元

二、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牛某某、蒋某强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9218.6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11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20743.14元,并按照HT201810311000007588841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和费用;
2、判令两被告偿付律师费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牛某某、蒋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9218.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牛某某、蒋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代理费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0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牛某某、蒋某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交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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