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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罚息利率或利息罚息同处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04民初16621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要点罚息利率或利息罚息同处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告主张的罚息因罚息年利率为27.375%,法院按24%予以调整,请求的罚息金额224.47元调整为196.8元)。

        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主要有四点:1、判令解除原被告未到期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利息407.34元,逾期罚息224.47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3、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300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6931.8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9年3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1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贷款5000元,日利率为0.05%,分12期还款(1个月为1期),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双方在《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约定,罚息计算规则为:(1)按贷款利率计息: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则每日罚息金额=贷款余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其他还款方式则每日罚息金额=应还未还金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2)按其他方式计费:每日违约金金额=应还未还金额×0.75‰,每日累加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院判决结果要点,一、解除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胜社签订的未到期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407.34元,支付罚息196.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罚息利率或利息罚息同处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请求的罚息金额224.47元调整为196.8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00元;四、驳回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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