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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利率36% 所有贷款产品的合规上限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里面提到两条线,24%和36%。未超过24%的部分,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起诉放贷机构要求返还;介于二者之间,属于自然债务,法院既不保护,也不禁止。

  2017年12月,监管机构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至此,36%,成为贷款定价的合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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