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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类“金融机构”定义 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定义

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以银发[2009]363号文件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2014年9月19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成为国标JR/T 0124-2014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唯一一部关于各类“金融机构”定义和类别的权威性的监管文件。
 
作为配套的监管措施,自201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金融机构代码证》,首期先在银行业范围内推广。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承认某机构是金融机构,此机构将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一个唯一的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代码证》。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承认32类机构为“金融机构”,同时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32类“金融机构”定义 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清晰地定义了金融机构的种类和业务范围,这是在中国金融监管语境之下讨论什么是“金融机构”的前提。简而言之,凡是不在以上32类机构之列的,都不是中国金融语境之下被中央银行承认的“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列举的32类金融机构,更多地是从金融机构统计的角度做出的规范,并没有在金融统计领域之外广泛地为人所知。
中国银保监会诸多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定义,从监管机构的官方统计数据来看,中国银保监会承认23类机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32类“金融机构”定义 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定义
从历史经营情况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银保监会官方认可6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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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不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业金融机构之列”。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对象,以及为证券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种类较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证券市场评级机构、公募集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但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类型相对较少。
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 中只列举了3类:
32类“金融机构”定义 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定义

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三个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定义对比来看,可以发现:
(1)中国证监会“金融机构”完全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范围包含;
(2)除了“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保监会“金融机构”都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范围包含;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范围最宽,且将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和小额贷款公司这4类中国银保监会不认为是“金融机构”的机构也包含在内;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为“金融控股公司”预留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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