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新版《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合约》自2021年6月11日生效

新版《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合约》自2021年6月11日生效。

《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合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公共条款(适用于所有消费金融业务)
(一)申请
1.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以下统称“消费金融业务”),根据拨款资金流向不同,分为受托支付类消费金融业务和现金类消费金融业务。受托支付类消费金融业务,指乙方向甲方申请,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供应商( “供应商”指经招商银行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布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处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所需的全部或部分款项,乙方向甲方分期偿还的服务;现金类消费金融业务指乙方由甲方处支取现金转入乙方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内并分期向甲方偿还的服务。除特别注明外,本合约中的消费金融业务包含受托支付类消费金融业务和现金类消费金融业务。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为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消费金融业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消费金融业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集团成员、招商银行集团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 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 使用乙方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乙方信用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检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密薪制工资单、个人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等)、公共事业费单据、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保单、车位转让合同、车位购买发票或装修发票(收据)、装修合同、房产证明文件、首付款收据(发票)及/或其它消费证明文件等,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资质进行审核并不归还乙方所提交的审核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在此同意,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已逾期或存在逾期风险 的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或申请人推荐申请信用卡、消费金融业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消费金融业务的申请进度和推荐完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乙方同意甲方在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消费金融业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使用乙方主动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等,甲方承诺在使用过程中遵守信息保密义务。
3.为了保障消费金融业务的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消费金融业务使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乙方自愿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招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与招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4.乙方同意招商银行或任何招商银行附属机构(包括甲方、招商银行分行等),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 30 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5.乙方知晓并同意:申请消费金融业务通过与否及消费金融业务分期总金额以甲方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甲方对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申请审核结束后,将通过电子(含手机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纸质、口头等方式之一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如甲方审核通过了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申请,甲方会将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基本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乙方分期手续费率等)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或乙方通过供应商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了其办理消费金融业务的发票影印件(如所购商品为汽车,还需提供机动车保单影印件或乙方在掌上生活手机客户端或甲方官方网站确认消费金融订单信息,则视为乙方同意上述消费金融业务基本订单信息。甲方代乙方向供应商垫付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款项或甲方将现金转入乙方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后,将会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之一及时将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交易确认函》(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乙方分期手续费率、乙方应向招商银行支付的消费金融业务分期手续费总额等)通知乙方,最终的乙方消费金融业务订单信息以上述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内的《消费金融业务交易确认函》为准
 
(二)使用、对账和还款
6.甲方代乙方向供应商垫付的款项总金额或甲方转入乙方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内的款项总金额(即“分期总金额”,又称“消费金融本金”)、乙方应向招商银行支付的消费金融业务分期手续费总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形成乙方欠甲方的消费金融债务。一旦乙方成功申请消费金融业务,如果乙方信用卡未开通或存在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产生消费金融业务对账单及消费金融业务的相关款项、费用等,并且乙方承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无须征得乙方的另行同意或对乙方进行通知。
7.乙方未收到消费金融业务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消费金融业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还款期限等按期向甲方归还消费金融债务。若乙方主动提前还款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消费金融债务,甲方有权宣布乙方已成功办理的消费金融业务中尚未偿还的消费金融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剩余消费金融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甲方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乙方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甲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乙方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乙方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8.乙方的当期消费金融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消费金融业务对账单所显示的金额按期全额归还消费金融债务。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且乙方还应按照未还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乙方应开通招商银行“一卡通”等个人活期账户(存折除外),并开通关联该账户的全额“自动还款”功能作为消费金融业务的还款方式。乙方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代为从乙方关联账户中扣缴资金归还消费金融债务。同时,乙方也可以通过掌上生活、手机银行等对账还款渠道来归还消费金融债务。
10.乙方应在消费金融业务还款期间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保证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消费金融业务额度仅用于乙方申请该额度时所确定的用途。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登记失败或发生下述任一情形,则甲方有权宣布乙方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甲方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乙方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甲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乙方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乙方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如有)行使抵押权,并保留追究乙方欺诈等法律责任的权利:1)乙方消费金融业务延迟还款;或2)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或3)乙方有其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况;或4)乙方不履行对甲方的其他债务;5)乙方违反本合约或其他相关规定;或6)乙方撤销已成功的消费金融交易或退货;或7)如乙方办理消费金融业务用于购买汽车,乙方在消费金融债务清偿完毕前未按要求对汽车进行注册登记或登记后转让给第三人;或8)为同一笔交易,乙方除了办理甲方消费金融业务外还办理了其他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汽车贷款业务等类似业务;或9)乙方申请附加费业务(如有)与实际用途不符;或10)乙方自甲方核准并申请用于房屋装修的消费金融业务申请并甲方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之日起15日未开工装修;或11)乙方未全部清偿用于购买车位的消费金融债务前,乙方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该车位;或12)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或13)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或14)乙方名下的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或15)乙方已经破产或身故;或16)其它甲方认为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1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消费金融业务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
12.乙方知晓并同意,消费金融业务不累积信用卡积分。乙方知晓并同意,消费金融业务分期总金额的还款方式仅针对部分特定客户开放不等额还款,且不等额还款的每期还款比例等以甲方提供的金融方案为准。
13.乙方知晓并同意,申请消费金融业务通过后甲方将向乙方核发招商银行个人信用卡主卡;若乙方已持有有效的招商银行个人信用卡主卡,则甲方核实确认后将不再核发。
14.甲方将通过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卡片核发后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乙方如发生工作、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
15.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或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在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
16.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招商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消费金融业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招商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招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招商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7.甲方收到乙方的还款,按照先已出账单款项、后未出账单款项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三)其他
18.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9.乙方不得利用消费金融业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虚假交易;2)洗钱;3)欺诈;4)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5)违反本协议约定;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消费金融业务;2)终止本协议;3)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4)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甲方信用卡的权利。
20.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乙方须妥善保管好乙方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个人信息或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1.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消费金融业务,并按照规定提前一次性偿还消费金融债务和办理销户手续等,甲方有权宣布乙方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甲方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乙方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甲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乙方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乙方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常住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23.消费金融业务费用和利息标准同招商银行信用卡相关费用和利息标准。 其中,消费金融业务的分期期数包括12期、18期、24期、36期、48期等,不同商品和商户支持的期数有所不同,不同商品或商户的相同分期期数对应的手续费费率也有所不同,具体以业务办理时实际展示为准。甲方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0.9%(该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受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可能与前述年化利率存在差异),是根据乙方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如乙方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24.本合约未尽事项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办理受托支付类金融业务自动适用以下条款(第25-30条):
本条中的消费金融业务仅指受托支付类消费金融业务,乙方按照本合约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25.甲方负责审核本申请表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一旦甲方审核通过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申请,乙方即可与供应商签署商品或服务购买合同,支付首付金额,且乙方不得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该首付金额。其中新能源汽车首付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汽车总价(购车发票金额)的15%,传统能源汽车首付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汽车总价(购车发票金额)的20%,二手车首付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汽车总价(购车发票金额)的30%,具体车型的首付金额比例要求以甲方产品政策为准。
26.若经甲方审核乙方为需抵押客户,一旦甲方核准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申请并交易成功,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抵押合同等并办理抵押登记,以担保消费金融业务款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利息等能够得到按时足额偿还,并按甲方要求将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影印件(如所购商品为汽车,还需提供购买的保险单的影印件)、抵押合同原件及办理商品抵押登记相关文件寄送甲方。若经甲方审核乙方为免抵押客户,则乙方无需按前述条款之要求签订消费金融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但仍应将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影印件(如所购商品为汽车,还需提供购买的保险单的影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寄送甲方,并在甲方指定期间内按照甲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如所购商品为汽车,则为车辆上牌信息)反馈给甲方。
27.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消费金融业务交易失败或抵押失败或自乙方通过甲方消费金融业务资格审核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乙方未配合甲方完成抵押登记(如需)并向甲方提交放款所需材料,导致甲方无法放款给供应商,则甲方有权拒绝垫付款项和拒绝处理乙方的保险理赔事宜,并有权取消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8.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等均由供应商提供,甲方并非商品的销售商或服务的提供商,与供应商无代理等关系或提供任何担保,乙方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时所附的商品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相关资料向供应商询问了解所购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如乙方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买卖、退货、换货、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乙方应与供应商协商处理,乙方对商品或服务等有任何疑问,应直接与供应商商洽,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乙方应继续按本合约之规定按期向甲方归还消费金融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甲方对乙方所欠款项的追偿权及对抵押物(如有)的抵押权。
29.乙方知晓并同意,在乙方消费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如因乙方、供应商或其他非甲方过错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货或导致乙方提前一次性偿还或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偿还消费金融债务,则甲方有权宣布乙方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甲方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乙方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甲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乙方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乙方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30.为了更好地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披露给乙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品牌厂商。
 
第三条 办理现金类消费金融业务自动适用以下条款(第31-37条):
本条中的消费金融业务仅指现金类消费金融业务,乙方按照本合约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31.甲方负责审核本申请表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
32.若乙方申请非抵押型现金类消费金融业务,一旦甲方审核通过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申请,甲方即将款项划至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有效借记卡账户(以下简称“乙方借记卡账户”)。
33.若乙方申请抵押型现金类消费金融业务,一旦甲方核准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申请,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抵押合同等并办理抵押登记,以担保消费金融业务款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利息等能够得到按时足额偿还,并按甲方要求将抵押合同原件、办理商品抵押登记相关文件等(以下合称“抵押文件”)寄送给甲方。甲方收到抵押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将款项划至乙方借记卡账户。
3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消费金融业务交易失败或抵押失败或自乙方通过甲方消费金融业务资格审核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乙方未配合甲方完成抵押登记(如需)并向甲方提交放款所需材料,导致甲方无法放款,则甲方有权拒绝放款和拒绝处理乙方的保险理赔事宜,并有权取消乙方的消费金融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5.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借记卡账户的开户证件须与乙方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开户证件一致。本业务项下的款项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
36.乙方知悉并同意,本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本业务订单一经确认、完成拨款,则不能撤销,乙方不能对本业务申请金额或申请分期期数等进行更改。
37.乙方申请消费金融业务,如因乙方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乙方借记卡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新版《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合约》自2021年6月11日生效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