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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附件1:存款保险标识图样及说明
 
附件2: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
 
附件3:存款保险标识简要问答
 
附件4: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截至2020年10月末)

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什么是存款保险?哪些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第一财经记者梳理重点如下: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二、存款保险标识有什么作用?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三、哪些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具体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便于公众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将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
 
四、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这也是国际常见做法。
 
存款保险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限额以上的存款没有安全保障。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五、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有多少家?
 
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总体上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五年来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2020年9月末,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比《存款保险条例》出台时上升2.5个百分点。
 
六、为什么要实施风险差别费率?
 
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是指根据投保机构的风险情况来征收保费的制度安排。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将投保机构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对风险较低的投保机构适用较低费率,有利于督促投保机构稳健经营、约束风险。
 
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首次引入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区分投保机构的不同情况,奖优罚劣,防止机构通过高息揽储、投资高风险资产等行为加大自身经营风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我国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差别费率实施比较迅速、平稳。2015年以基准费率起步,2016年起,我国存款保险开始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对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推进。机制建立后,存款保险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风险差别费率。目前,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同时结合评级等因素确定,能够较好地反映投保机构真实风险状况,有效发挥了差别费率的正向激励和风险约束作用。
 
七、为什么要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
 
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一项关键的风险管控措施。1991年,美国首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引入了早期纠正机制。早期纠正允许存款保险对问题投保机构进行早期介入和纠正并迅速关闭经营不善的机构,将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
 
存款保险不是“付款箱”,早期纠正能有效强化对投保机构的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指出,存款保险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方,赋予其早期纠正职责,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早期纠正有利于促进风险“早发现、少发生”。做为最大利益相关方,存款保险具有事前主动约束防范金融机构风险的内在动力。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有利于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
 
实行早期纠正,发挥存款保险对金融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可以进一步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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