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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

     7月17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内涵与范围做出界定,加强了风险管理、合规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
 
    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整体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了指明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
 
      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换句话说,以往一直被误解为P2P的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鼓励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
 
     《办法》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助贷业务模式,进行了规范,再次强调“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但同时也明确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需独立自主外,其它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等。
 
     这一点说明监管层对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不断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
 
     为保险和担保公司参与助贷业务松绑
 
    《办法》还首次突破了监管部门长期以来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限制,增设“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条款,这为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参与助贷业务扫清了障碍,也有助于持相关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加强旗下业务板块联动。
 
      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保护
 
     《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过程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提出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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