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微众银行诉称,被告陈某等五人在原告处贷款,但该五被告至今未按照《借款额度合同》的约定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陈某等五人仍未偿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各被告支付贷款欠款本金及按《借款额度合同》约定标准利率计算的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6日,各案诉求金额详见附表一);
2、各被告承担各案全部诉讼费用。
1、本系列案各案被告与微众银行以电子形式签订了《借款额度合同》,通过密码验证方式确认签署,并生成其电子账户卡号,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1.1、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等本还款,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贷款日利率×当期实际天数;
1.2、还款顺序依合同约定默认为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扣款顺序变更日后,原告有权根据被告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扣款先后顺序为本金、利息、罚息,而无需另行通知被告;
1.3、若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借据中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
1.4、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前终止日期,要求其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已发生的借期内利息、罚息,并自此就全部未还本金开始计收利息和罚息;
5、及其他。
2、微众银行向各案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后,双方就还款日、借款期数、借款到期日进行了约定,并确认涉案借款的日利率,各案被告通过密码验证成功确认上述借据内容。
3、本系列案中部分被告偿还了部分本息,部分被告未偿还任何本息。截至本系列案提数日2018年5月6日,各案被告仍拖欠本金、利息和罚息。
4、根据原告提交的各案被告借款、还款记录,核算出的各案被告截至提数日2018年5月6日的未还借款本金数额与原告诉求的未还本金金额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等五人均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应视为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系列案经本院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
三、法院认为
1、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借款额度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某等五人自借款后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现请求各案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本系列案原告与各案被告签署的《借款额度合同》项下的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尚未全部到期,但因各案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依合同约定确定提前终止日期,要求各案被告提前归还全部未还本息,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本系列案各案被告在合同期内偿还的部分款项性质及计息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约定扣款顺序为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此后原告对各被告的还款能力和风险进行评估后,有权将扣款先后顺序变更为本金、利息、罚息,原告据此约定依序对各案被告所偿还款项进行扣减,并据此诉求截至提数日2018年5月6日的剩余本金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4、原告与各案被告约定24297-24300号四案的日利率为0.045%,24301号案的日利率为0.05%,逾期还款则在原利息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各案被告中部分被告以其还款行为对该标准予以确认,本院对其在涉案合同项下已履行的部分义务予以认可,不作调整。
5、关于原告主张的计息标准问题。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中24297-24300号四案的日利率为0.045%,24301号案的日利率为0.05%,折合年利率分别为16.425%(0.045%/天×365天)、18.25%(0.05%/天×365天),该计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6、原、被告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应在原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即逾期还款期间不再计收利息,而按约定利率的150%计收罚息,原告主张的该部分罚息实为逾期利息,经核算,逾期利息的计算利率分别为24.638%/年(16.425%+16.425%×50%)、27.375%/年(18.25%+18.25%×50%)。本院综合本系列案全案情况,依法将本系列案逾期利息的计息标准酌定调整为24%/年,对原告诉求各案被告支付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7、关于本系列案借期内利息计息期间及基数问题。《借款额度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前终止日,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未还借款本金及已发生的利息、罚息,并自此就全部未还本金开始计收逾期利息,故借期内利息应以各期应还本金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16.425%与18.25%的标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各期本金应还款之日止(不迟于各案提前终止日)。各案被告已偿还的借期内利息予以抵扣。
8、关于本系列案逾期利息计息期间及基数的问题。逾期利息应以提前终止日为界限分段计算,此前的逾期利息应以各期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各期本金应当还款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提前终止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应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各案被告已偿还的部分逾期利息予以抵扣。
1、被告陈某等五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借期内利息以各期应还本金为基数,24297-24300号四案按照年利率16.425%,24301号案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各期本金应还款之日止,不迟于各案提前终止日,各案被告已偿还的借期内利息予以抵扣);
2、被告陈某等五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提前终止日前的逾期利息以逾期的各期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各期本金应当还款次日起计至提前终止日止;提前终止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提前终止日次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各案被告已偿还的逾期利息予以抵扣);
3、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