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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

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第一部分 借款条款;第二部分 贷款发放及还款;第三部分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款。(2020年2月21日广发银行对新版《个人贷款合同》等合同进行公示。)

编号: 
 
贷款人:广发银行限公司             

定代表人/负责人:                     

 址:                                     

话:   
 
款人:                                 

份证号码:                           

址:                                  

话: 
 
本合同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基于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条款
 
第 1 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下贷款为□个人消费信用/□个人经营信用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消费/□经营。借款人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得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消费性贷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禁止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与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不一致的用途。
第 2 条 贷款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下贷款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 3 条 贷款利率
3.1 本合同下贷款利率方式及具体执行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
3.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展期的,由双方重新约定贷款利率。
第 4 条 利率调整
4.1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以下任一原因,贷款人可对贷款利率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利率水平、浮动利率浮动比及利率调整方式等利率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1. 因国家政策原因必须对利率进行调整;
2. 贷款人开展在优惠期内降低贷款利率的优惠活动,并在优惠期结束时恢复至优惠前利率。
4.2 贷款人对利率进行调整前,应向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通过电话、短信、网点/网站公告等有利于借款人接收理解的任一方式告知借款人。
第 5 条 贷款罚息
5.1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2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未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 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复利。
 
第二部分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 6 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

6.1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贷款人将贷款划入放款账户内。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
6.2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贷款人相关规定的,贷款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除此之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 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
6.3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条件为:
(1) 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放款账户内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贷款人进行审核后办理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
①借款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支付申请书、相关交易资料、基础合同等文件;
②其它: 
(2) 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支付范围内自主支付贷款资金,并遵 循贷款资金支付的业务规则:
①贷款人有权根据地区业务规则,决定贷款资金的用款渠道。用款渠道指通过 pos 刷卡、扫描二维码、快捷支付等消费方式,转账,取现方式用款等本合同项下的用款渠道为:
□pos 刷卡、扫描二维码、快捷支付等消费方式;
□pos 刷卡、扫描二维码、快捷支付等消费方式及转账,取现等方式。
②对于仅支持通过 pos 刷卡、扫描二维码、快捷支付等消费方式用款的,贷款人将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渠道文字提示、电话或视频通话等任一方式对借款人充分告知,并经借款人确认后执行。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后,自行承担贷款资金成功放款至借款人账户但无法通过非支持渠道用款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贷款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对于支持转账及取现方式用款、且借款人使用Ⅱ类银行账户作为放款账户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已发放至Ⅱ类银行账户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其绑定账户上,无需借款人另行发送交易指令。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自行承担贷款自动划转服务而产生的交易失败风险及损失,贷款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贷款发放后 1 个月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提供相应贷款资金的使用、支付凭证。
6.4 因借款人提供支付信息错误或收款账户异常导致支付失败,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7 条 电子渠道放款密码验证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自营(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或合作方电子渠道申请放款的,须通过预留手机号短信验证码、Key 盾和 Key 令中一种方式完成贷款发放。因借款人丢失或泄露手机号码、Key 盾或 Key 令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非借款人本人操作或被他人冒用完成贷款发放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一切损失(如有)由借款人承担。

第 8 条 贷款还款
8.1 本合同下贷款还款方式、放款/还款账号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发放后,因借款人卡片丢失挂失同账户补卡,或卡片损坏同账户换卡的,放款/还款账户自动替换为新卡号。
8.2 各还款方式本息计算规则如下:
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

 

8.3 扣款日期
1. 本合同下贷款扣款日每月  日,如某自然月该日期则指每月的最一日为扣日。到期一次性还还款方式的无每月
2. 首次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次月;到期日所在月份扣款日不扣款,并入到期日一并扣款。
8.4 计息规则
1. 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逐笔计息法按月计算利息计息区间算头不算尾。贷款扣款日/到期日结息时,若结息日距上一次结息日首次结息日以放款日起始为整月对月对日,下同的,按月计息;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息;超过一个月的,整月部分按月计息,超出一个月部分按天计息。
2. 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外的其他还款方式,按日计息。
3. 计息日自贷款发放日开始,即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放款帐户之日开始计息。

第 9 条 贷款扣划
9.1 借款人应至少在每期还款日前一日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本付息的活期存款,并同意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若还款账户为Ⅱ类银行账户,且还款账户金额不足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有权的第三方支付清算机构发送代扣指令, 直接将与借款人还款账户绑定关联的银行账户的款项划扣至借款人还款账户,并用于偿还贷款。
9.2 为完成上述第 9.1 条约定的从借款人Ⅱ类还款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扣款的过程,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将该还款日的应还款额一次性或分成特定金额分批向第三方支付清算机构发出代扣委托指令。代扣时间、金额等指令以贷款人向第三方支付清算机构发出的通知为准。如非因贷款人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或不能足额扣款从而造成贷款逾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履行还款责任。
9.3 因借款人未提前存款、转账未及时到账、还款账户绑定了其他代扣业务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扣划时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或账户被冻结查封等异常状态导致扣款失败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及全部损失(如有)。
9.4 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还款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 90 天以上的,且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的贷款,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和利息。
9.5 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贷款展期等原因而导致上述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贷款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贷款人应履行通知义务。
9.6 若借款人须变更还款账户的,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且在贷款人完成还款账户变更操作前,仍从原还款账户扣款。

第 10 条 提前还款
10.1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根据系统及业务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自营或合作方电子渠道向借款人提供自助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功能。借款人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 元(大写)壹佰元整。
10.2 贷款发放日当日、各月扣款日及贷款到期日不可提前还款。
10.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对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扣款日至提前还款当日按日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
10.4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加收提前归还本金部分的 %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10.5 借款人若同时在贷款人处办理了抵押贷款的,提前还款时应优先归还信用贷款,在结清信用贷款前,不得解除抵押贷款的抵押手续。
 
第三部分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1  借款人的权利
11.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或使用全部贷款。
11.2 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2  借款人的义务
12.1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一切与贷款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借款人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因借款人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2.2 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流向及个人财务状况的监督, 并配合贷款人贷后检查要求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12.3 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12.4 在发生伤残、失业、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涉及诉讼、破产或其他影响还款能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贷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时,接受并按时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承担全部费用。
12.5 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其配偶、其他共有人及其他关联债务人得同意。
12.6 如以保单作为贷款申请资料的,借款人承诺保单权益真实、有效及完整,并未设任何第三方权益,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在保单项下实施任何有损贷款人利益的行为。
第 13 条 贷款人的权利
13.1 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
13.2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借款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13.3 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
13.4 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13.5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存在部分或全部不真实、拖欠借款本 金、利息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 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借款人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有权向相关人员转告催缴欠款事宜。贷款人有权向司法机构提交诉讼或仲裁,如借款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或仲裁,甲方有权
向司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申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6 本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由贷款人承担的费用外,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13.7 对于借款人故意拖欠或骗取贷款的情形,贷款人保留追溯借款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13.8 在借款人发生伤残、失业、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涉及诉讼、破产或其他影响还款能力情况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增加担保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
13.9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13.10 有权留存借款人本次贷款中向贷款的个人信息及贷款贷款清偿后 十年并将审慎合法使并保密借款人知悉贷款人提供该等信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录不良而导致的不,借款人认可并知产生的后果
 14  贷款人的义务
14.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4.2 应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贷款信息等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公检法等有权单位提出查询,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借款人违约情形
借款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视同借款人违约:
15.1 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不完整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信息;
15.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15.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支付借款,或未按要求提供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15.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借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5.5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15.6 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5.7 借款人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15.8 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他同业处的贷款出现逾期等违约情形或不良信用记录;15.9 借款人与贷款人或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5.10 借款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15.11 借款人与第三方串通、勾结,利用虚假交易套取贷款人贷款资金的;
15.1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承诺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15.13 贷款人认为危及可能危及借款人还的情形
 16  借款人违约情的处理
借款人出现以上任一违约情况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6.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16.2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及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宣布本合同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其他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6.3 从借款人在广发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及其他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由贷款人承担的费用外
16.4 未按要求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的,有权按照贷款资金挪用处罚规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
16.5 对于借款人故意拖欠或骗取贷款的情形,贷款人保留追溯借款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16.6 如以保单作为贷款申请资料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所产生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退保金、理赔金、满期金、借款金、红利、生存金等保险金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贷款。
16.7 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17 条 贷款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7.1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7.2 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向借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18  合同的生效、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借款人完成确认签署电子合同的操作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的除外。
19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本条款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1) 种争议解决方式:(1)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其他方式: 。
第 20 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条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其贷款期间的信用信息含逾期等不良信息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报送不良信息前,贷款人可选择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告知信息主体,借款人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手机号、邮箱、地址等 资料真实有效,如上述资料出现变更,应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更新。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 因本合同项下贷款申请与审批、贷后管理等需要,查询、使用上述数据库中借款人的信息, 但不得用于上述约定以外的用途。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借款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
 21  司法送达约定
借款人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送达各类通知、函件等文件材料,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送达各类诉讼文书、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地址:

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送达、民事诉讼的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司法程序和/或所有仲裁程序和/或所有公证程序借款人确认,如本合同中已填写电子送达地址中的一项或多项,即表示借款人明确同意接受其中任一种或多种电子方式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的,借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采用邮寄送达的,贷款人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按上述邮寄送达地址交邮,实际签收含代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无人签收或拒收,则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贷款人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按上述电子方式送达地址发送,成功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如由于借款人提供的电子方式送达地址错误、不再有效等原因导致无法成功发送的,则电子文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在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后如有变更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贷款人,并保留贷款人签收回执;在合同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或公证执行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或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
贷款人已依法向借款人提示了上述条款的内容,借款人已知悉且完全理解上述条款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22  附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及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贷款合同产生的印花税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承担。
 
第 23 条 其他说明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贷款人已就本合同进行公示,请借款人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内容, 尤其是粗体部分的条款,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如有任何不理解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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