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305执8594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2017)粤0305民初1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见判决),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一、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紫薇花园支行37×××17账户内银行存款,已扣划人民币152.84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已扣划人民币98.09元;
三、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已扣划人民币107.76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算,本院共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358.69元。
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308.69元,剩余50元已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