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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竟偷密码?测录银行卡磁轨信息的POS机

      从济南中院获悉,日前,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盗刷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胡建、李洋、周新(三人均为化名)窃取他人信用卡卡号和密码,半年内先后骗取、盗刷153.5万元并分赃。胡建、李洋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获刑十年、七年,周新因犯洗钱罪被判刑一年七个月,三人各处罚金8万、5万、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胡建在网上购买了可以测录他人银行卡磁轨信息的POS机,之后放在黄某某在昆明经营的名称为“红塔山普洱茶”的商店内,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店购买香烟并刷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付款,胡建利用该POS机非法窃取了王某某该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
       与此同时,汤某某、童某某在广州非法购买了被害人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之后,胡建和汤某某、童某某分别通过汤某某及符某某联系到程某等人,让其帮忙联系能复制他人银行卡并进行盗刷的人。被告人周新为协助转移资金而通过翁某某让张某某、李洋等人与POS机主胥某取得联系。
       上述人员联系好并商定刷卡及分赃事宜后,2016年1月13日、14日,李洋伙同张某某、汤某某等人,胡建、李洋伙同张某某等人,分别根据非法取得的信用卡信息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并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大厦办公室内盗刷他人信用卡,后按照约定将款项转至平安银行户名为杨某某的账户内,并按约定自该账户转账、分赃。其中自被告人胡建非法窃取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中盗刷99万元,自汤某某、童某某非法购买的被害人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户中盗刷50万元,自符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中盗刷4.5万元。
       李洋、胡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周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洋退回赃款4.95万元,周新退回赃款7.56万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19.262万元。
       法院认为,胡建、李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周新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判决胡建、李洋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并各处罚金八万元、五万元,判决周新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向三人继续追缴赃款34.23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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