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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通宝白领信用卡领用合约

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生银行此前及此后发行的民生信用卡均适用新版民生通宝白领信用卡领用合约。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 章 程 ” 内 容 详 见 民 生 信 用 卡 网 站,民生通宝白领白领卡(以下简称“白领卡”,在本行批准发放信用卡前也称“申请人”)持卡人就白领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向本行申请白领卡并经本行同意并核发白领卡的人。
第二条 白领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白领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第三条 白领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白领卡,或使用白领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白领金指持卡人通过白领金业务透支的金额。
第五条 白领金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现金转账功能将白领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持卡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由持卡人分期偿还的业务。
第六条 白领卡额度:是指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 供持卡人在本行指定的消费范围内申请白领金业务,并根据持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整的,在本行许可的期限内进行分期还款的额度。
第七条 额度占用:是指若白领卡持卡人同时拥有本行其他类别信用卡,则白领卡额度每月应还账单总金额在持卡人未偿还前,本金将占用白领卡额度,手续费占用其他类别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
第八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白领卡发生现金转出交易后将现金转出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白领卡账户的日期。
第九条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白领卡发生的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白领卡账单的日期。
第十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第二章 申领
第十一条 白领卡持卡人或申请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持卡人申请人同意行可向关单位机构供持卡人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章程、提供白领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赠礼、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本行对于持卡人或申请人的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行政机关、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根据监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白领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以本行通知为准。本卡片为白领金业务专用卡。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有权决定是否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第十三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的寄送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本合约下全部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持卡人指定地址。白领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
第十六条 本行给持卡的信用度仅持卡人在程和本合约许的范内使且信额度不得视为一不可撤销的信贷被视持卡人存款行的债或其他性质的资产本行有根据持交易还款录情况状况化或突发性欺风险等情调整卡人白领卡账信用额度者要求卡人规定提或增加担或者据本行要求办理制执行证手续本行整信用额,可通短信电话、微公众号全民 APP 或对账单等式通知卡人
第十七条 当持卡人收到片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对有签名栏卡片,立即在片背的签名栏名并妥, 签署样式应与白领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
第十八条 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白领卡项下服务主要包括:
(一)持卡人须凭密码申请办理白领金业务,即持卡人办理白领金业务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完成交易。
经密码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凭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支持白领卡账户下的还款功能;
(三)通过民生客服专线、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或民生网上银行对其白领卡账户进行的相关操作。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第十九条 白领卡项下服务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现金提取及现金充值;
(二)境内、境外常规刷卡消费;
(三)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等途径进行信用卡消费。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在白领卡可用额度范围内申请提取白领金,单次申请金额须大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 元。如果白领卡的剩余额度不足人民币 5,000 元的,则持卡人无法申请进行现金转账。
第二十一条 白领卡额度采用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 持卡人申白领金务成功减相应白卡额度分期本金全额占白领卡续费不用白领卡人申请白领金业成功后未出单前金和手续均不占其他类别信用卡户的可额度白领卡金分期分在未偿还前仍占白领卡度,随客户款恢复相的白领额度直至分期费占其他类信用卡账的可用随客户偿还恢复相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可申请的期数、收取手续费率及其他相关收费标准以民生信用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期数须在卡片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白领卡项下的白领金业务的,白领金转入持卡人同名借记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须向本行提供与持卡人本人同名借记卡人民币账户作为白领金转入账户,资金到账时间将根据汇入银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持卡人须确保所提供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如因持卡人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白领金业务时,本行将根据监管要求及持卡人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来进行支付。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白领金业务的,须按照本行要求随时报告或告知申请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本行有权随时对持卡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白领卡核准后,持卡人除通过短信、网上、自助语音电话等方式激活白领卡之外,持卡人也可以致电本行人工客服方式激活卡片。白领卡激活后,持卡人可以申请将白领卡获批白领金转入持卡人本人同名借记卡人民币账户中。
第二十七条 白领卡账户独立于持卡人名下其他民生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将本卡账户下所发生的应还款项偿还至本卡账户下,持卡人将白领卡账户下所发生的应还款项偿还至其他卡账户下将不被视为履行本卡的还款义务,本行有权依据本合约之约定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白领金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公布的《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 申请提前还款后,持卡人未到期本金和手续费将一次性计入当期白领卡账单最低还款额。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与白领金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白领卡交易而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白领金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须保留与白领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配合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配合本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白领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白领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四章 费用
第三十二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白领卡激活后, 持卡人应在激活后支付激活后当年的年费,自激活日起每 12 个月为一个年费收取周期,激活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三十三条 成功申请白领金业务之后,持卡人申请白领金以分期形式计入持卡人当期信用卡账单中,由持卡人按月足额偿还。同时,持卡人还须按该笔分期交易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手续费(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费率。如为他行转账,持卡人须同时承担汇款转账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白领金业务,不收取透支利息。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按月计收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上期分期应还部分 100%;本期分期应还款项部分的 10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违约金等100%。本行有权根据客户用卡综合表现调整客户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比例,具体以本行通知为准。
第三十六条 每期应还本金的计算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本金无法除尽部分在最后一期一次性扣收。每期本金分摊额及每期手续费分摊金额计入持卡人每月账单最低还款额。若任一期应还分摊金额有逾期违约情形产生,则需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存入白领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白领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三十八条 白领金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第五章 对账及还款
第四十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就白领卡账户交易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白领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白领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查证结果确认前, 持卡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白领卡交易,则持卡人承担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调单手续费等费用;如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本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在此授权本行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白领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视为逾期,本行有权停止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 停止该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全部消费本金、取现本金、分期已摊本金、利息、费用、未出账单利息、未出账单费用、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及信用卡账户核销后利息、核销后费用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本行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若持卡人经本行催收仍未清偿其欠款,持卡人同意本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白领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从持卡人在民生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本行因持卡人催收欠款和事先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 有效期
第四十六条 本行对白领卡设定有效期,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时,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持卡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如需履行会通知持卡人。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白领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白领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更换后的新卡需持卡人激活方可使用。已过期的白领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白领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持有或使用白领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白领卡继续有效,同时本行继续保留对白领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按有关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白领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白领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在白领卡使用过程中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白领卡,停止持卡人所有白领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白领卡,行使担保权利(如,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持卡人不得以本行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本行承担责任,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 持卡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 持卡人利用白领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 持卡人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 、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 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 持卡人利用白领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 持卡人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 持卡人在使用白领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8) 持卡人将白领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行为的;
(9) 持卡人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10) 持卡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11)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本行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持卡人又未能提供令本行认可的担保;
(12) 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 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持卡人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本行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
/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五十条 当白领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白领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八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白领卡以及白领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白领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白领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白领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白领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或到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白领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及验证要素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白领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白领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及在业务办理、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百行征信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民生银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卫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青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仁信智清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贵阳风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房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及其他代理通信运营商业务的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或持卡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房产、车产等资产信息,企业工商信息及航空联名/酒店联名/保险/通讯信息/定位信息。并将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超出本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前述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承担。如持卡人或申请人认为本行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前述信息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或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行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持卡人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行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持卡人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白领卡业务和提供白领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申请人或持卡人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本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申请人或持卡人不愿接受的,可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选择拒绝接受该类推荐或营销d为使持卡人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本行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申请人或持卡人授权的以外,本行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本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本行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持卡人或申请人认为本行违反保密义务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或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白领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45 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3 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 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白领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公布的,在申请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履行公告或通知义务。如本行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持卡人或申请人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日视为持卡人或申请人收到。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全民生活 APP 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本行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及消费账单电子信息、债务清偿通知、债务催收函/律师函、增值服务信息等信息。持卡人或申请人如拒绝接受商业性信息,可拨打本行服务热线电话。
第六十条 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本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全民生活 APP、网上银行等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本行通知的送达地址及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持 卡 人 变 更 送 达 地 址 的 , 应 向 本 行 指 定 邮 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持卡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及身份信息并经持卡人本人签名;持卡人在调解、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持卡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本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全民生活 APP、网上银行等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持卡人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持卡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或其他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持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三条 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持卡人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批准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或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关于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本行 APP微信公众号、自动分期等业务规则或办理合约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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