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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 领用合约

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生银行此前及此后发行的民生信用卡均适用新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 领用合约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 章 程 ” 内 容 详 见 民 生 信 用 卡 网 站,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以下简称“白金理财信用卡”)持卡人(包含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行批准发放信用卡前也称“申请人”)就白金理财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向本行申请白金理财信用卡并经本行同意并核发白金理财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
第二条 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白金理财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第三条 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或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第四条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白金理财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白金理财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白金理财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针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账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账户级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白金理财信用卡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计入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白金理财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白金理财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八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第二章 申领
第九条 白金理财信用卡持卡人或申请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本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持卡人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赠礼、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本行对于持卡人或申请人的信息包括申请表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本行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白金理财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本行根据监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本行有权据申资信状况决定是向其发放白金理信用卡确定用额度确定所发账户信账户透支率和最还款额本行通知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的多张卡片也共享账户级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十一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的寄送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可申请为符合本行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已经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白金理财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白金理财用卡的属于本行仅授权卡人依照章和本合的规定使卡人不得让与、设信托或其他方使第人占有或使用。
第十四条 本行给的信用度仅持卡人在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持卡人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或者根据本行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本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 APP 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十五条 当持卡人收到片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对有签名栏卡片,立即在片背的签名栏名并妥保管, 签署样式应与白金理财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
第十六条 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白金理财信用卡项下服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可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开通后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持卡人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若持卡人未指定, 则本行默认为持卡人选择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
(三)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行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 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四)持卡人激活白金理财信用卡后,白金理财信用卡将自动开通预借现金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方式进行预借现金。持卡人不得将其白金理财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信用卡账户以及他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五)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全民生活 APP 或本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七条 为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持卡人同意,本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白金理财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仅限于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并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境外商户; 持卡人在境内进行的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计入白金理财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仅可将白金理财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不得利用白金理财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
第二十条 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须保留与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配合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配合本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四章 利息与费用
第二十二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白金理财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激活后当年的年费,自激活日起每 12 个月为一个年费收取周期,激活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无论是否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 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四条 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 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0%,下限为 12.77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持卡人的利率由本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认,本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第二十五条 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100%;超限部分 100%;预借现金的 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的 5%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 100%。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行有权根据客户用卡综合表现调整客户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比例,具体以本行通知为准。
第二十六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本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白金理财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存入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第五章 对账及还款
第二十九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就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查证结果确认前,持卡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白金理财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承担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调单手续费等费用; 如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本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在此授权本行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视为逾期,本行有权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白金理财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全部消费本金、取现本金、利息、费用、未出账单利息、未出账单费用及信用卡账户核销后利息、核销后费用等。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同意本行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若持卡人经本行催收仍未清偿其欠款,持卡人同意本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白金理财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从持卡人在民生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本行因持卡人催收欠款和事先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 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本行对白金理财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时,本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持卡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如需履行会通知持卡人。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白金理财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更换后的新卡需持卡人激活方可使用。已过期的白金理财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白金理财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持有或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白金理财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本行继续保留对白金理财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如因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类卡产品的,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向持卡人发放其他同级别卡片。
第三十八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按有关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第四十条 持卡人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在白金理财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冻结积分、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白金理财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持卡人不得以本行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本行承担责任,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 持卡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 持卡人利用白金理财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 持卡人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 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 持卡人利用白金理财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 持卡人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 持卡人在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8) 持卡人将白金理财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行为的;
(9) 持卡人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10) 持卡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11)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本行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持卡人又未能提供令本行认可的担保;
(12) 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 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持卡人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本行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四十一条 当白金理财信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白金理财信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八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白金理财信用卡以及白金理财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白金理财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或到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白金理财信用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及验证要素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白金理财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及在业务办理、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百行征信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民生银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卫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青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仁信智清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贵阳风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房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理想信息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及其他代理通信运营商业务的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或持卡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房产、车产等资产信息,企业工商信息及航空联名/酒店联名/保险/通讯信息/定位信息。并将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超出本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前述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承担。如持卡人或申请人认为本行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前述信息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或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行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持卡人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行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持卡人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白金理财信用卡业务和提供白金理财信用卡服务的目的, 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持卡人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本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申请人或持卡人不愿接受的,可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选择拒绝接受该类推荐或营销d为使申请人或持卡人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本行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持卡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以外,本行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本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本行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持卡人或申请人认为本行违反保密义务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或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白金理财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45 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白金理财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公布的,在申请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五十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通知义务。如本行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持卡人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日视为持卡人收到。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全民生活 APP 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本行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及消费账单电子信息、债务清偿通知、债务催收函/律师函、增值服务信息等信息。持卡人或申请人如拒绝接受商业性信息,可拨打本行服务热线电话。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同意以其在白金理财信用卡申请表上、本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全民生活 APP、网上银行等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本行通知的送达地址及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持 卡 人 变 更 送 达 地 址 的 , 应 向 本 行 指 定 邮 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持卡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及身份信息并经持卡人本人签名;持卡人在调解、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持卡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持卡人在白金理财信用卡申请表上、本行系包括但不限于全民生活 APP、网上银行等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持卡人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持卡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五十二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或其他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持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四条 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持卡人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批准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白金理财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或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关于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本APP、微信公众号、自动分期等业务规则或办理合约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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