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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标准商务卡领用合约》(2019年6月修订)

中国民生银行标准商务卡领用合约 总共十二章70条。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 章 程 ” 内 容 详 见 民 生 信 用 卡 网 站,中国民生银行标准商务信用卡(以下简称“商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商务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在本合约中,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条 申请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向本行申领商务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二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商务卡的申请人将该商务卡授权其实际持有并使用,且向本行提交相关资料的申请人内部员工。
第三条 商务卡账户:是指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商务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用以结算单个或多个持卡人进行的商务卡交易。
第四条 商务卡交易:亦可称“有效的商务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商务卡,或使用商务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等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五条 信用额度:
(一)申请人总信用额度:是指本行依据申请人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商务卡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申请人信用额度上限。申请人因合理公务需要可向本行申请调整申请人总信用额度。
(二)商务卡信用额度:每一商务卡在某一时点实际可用信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申请人名下全部商务卡信用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总信用额度。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申请人商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计入商务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商务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八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申请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第二章 商务卡的申领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行提出申请,填写商务卡申请表,并附持卡人个人资料,经本行审查批准后,本行可以授予申请人总信用额度,并在额度内按照申请人要求发放商务卡。
第十条 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其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自身及持卡人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申请人同意本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申请人、持卡人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赠礼、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本行对于申请人、持卡人的信息(包括申请表等) 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或各方另有约定的的情形除外。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本行根据监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持卡人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商务卡,并确定申请人总信用额度及每张商务卡信用额度以及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以本行通知为准。商务卡信用额度不与持卡人个人卡信用额度共享。
第十二条 商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
第十三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的寄送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持卡人进行商务卡交易,持卡人刷卡交易并签字确认即视为申请人进行了商务卡交易,申请人承担商务卡交易中的全部还款责任。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在申请和领用商务卡之时已知悉并开始遵守本合约约定。
第十五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持卡人指定地址。商务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申请人和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约定使用商务卡,申请人和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使非持卡人占有或使用商务卡。
第十六条 当持卡人在收到卡片后,申请人应确保持卡人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对有签名栏的卡片,持卡人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署样式应与商务卡申请表(持卡人资料部分)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商务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
第十七条 商务卡仅能用于购买货物或者服务,不能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及分期付款业务,亦不能用于企业经营性透支、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将商务卡用作
本合约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任何违法交易的付款用途。申请人和持卡人须保留与商务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配合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配合本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本行提供给申请人和持卡人的商务卡项下服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对商务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可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开通后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持卡人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若持卡人未指定, 则本行默认为持卡人选择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
(三)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交易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行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 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四)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全民生活 APP 或本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同时,本行发行的 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的信用卡在境外部分国家可以享受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 VISA / 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当地的设定为准。该功能只在部分国家可以使用且无法关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和持卡人不得使用商务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商务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持卡人仅可将商务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l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商务卡交易记入商务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以及本行允许使用人民币账户的情形除外)。持卡人在境内进行的商务卡交易,按照清算币种记入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申请人应承担交易汇率的变动风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申请人和持卡人自行解决,申请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商务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四章 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部分带有 IC 芯片的商务卡产品除支持商务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并经本行同意后,本行设置于 IC 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 IC 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二十五条 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电子现金账户除本行与申请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第二十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本行发行具体的不同商务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第二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商务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非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仅可以在销卡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设置有“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上限”,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 元。
第三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除使用商务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商务卡对账单,本行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章节约定;本章节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五章 信用额度申请及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根据商务需求向本行申请总信用额度及商务卡信用额度,本行给予申请人的总信用额度和商务卡信用额度仅供申请人和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上述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申请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交易、申请人还款记录情况、申请人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上述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本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和持卡人。
第三十四条 因公务需要需调高总信用额度及商务卡信用额度时,应由申请人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认定后方可调高。
 
第六章 利息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商务卡激活后, 申请人应在激活后支付激活后当年的年费,年指以核卡日起计算12 个月为一年。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三十六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商务卡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申请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则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 51 个自然日,本行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申请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华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适用于持卡人的利率由本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认,本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持卡人。
第三十七条 当期的每张商务卡账款,申请人必须于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款,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三十八条 商务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可以冲抵其下期的商务卡账款,也可申请领回,商务卡溢缴款领回应采取转账方式。溢缴款只能转入申请人基本结算账户内,若溢缴款领回需采用电汇等汇款方式,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申请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申请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本行商务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 行。
 
第七章 对账和还款
第三十九条 除本行与申请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人承诺对持卡人使用商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无条件完全清偿责任;申请人的人民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基本结算账户,外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十条 本行依照申请人确认内容及持卡人约定的方式, 就商务卡交易按月或者定期向申请人提供对账单,列明商务卡当期账款金额、交易情况和最后还款日,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行按上述方式提供后视为申请人在收到对账单,申请人须在每张商务卡每月最后还款日前支付已到期商务卡账款。申请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本行于最后还款日前收到申请人的书面通知告知对账单交易有误,否则本行有权将该对账单所记载的交易视为正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申请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申请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申请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申请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申请人认可全部交易。申请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商务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申请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查证结果确认前, 持卡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申请人承担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调单手续费等费用;如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本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申请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率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商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超过最后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应还款项的,视为逾期,本行有权调整申请人信用额度,冻结申请人商务卡账户,限制商务卡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商务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申请人所有商务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 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对于申请人提供担保或缴存保证金的,本行有权处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或从保证金账户上扣划款项将申请人对本行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申请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申请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本行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申请人催收欠款。若申请人经本行催收仍未清偿其欠款,申请人同意本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商务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停止申请人所有商务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从申请人在民生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本行因申请人催收欠款和事先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如发生账单地址变更,或持卡人变更等事由,应由申请人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更换持卡人的,需在资料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核发新的商务卡。
第四十八条 在缴款金额与账单金额不符时,申请人需提交商务卡交易的缴款明细及单据,供本行核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章 有效期
第四十九条 商务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年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商务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时,本行可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如需履行会通知申请人。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申请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请人到期更换新卡,更换后的新卡需持卡人激活方可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申请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申请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商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商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商务卡继续有效,同时本行继续保留对商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等权利。
第五十条 持卡人因各种原因停止用卡,申请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本行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和持卡人使用商务卡应严格遵守章程, 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在商务卡使用过程中发生(不限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
(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申请人所有商务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等相关措施, 并对申请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申请人不得以本行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本行承担责任,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 持卡人和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 持卡人和申请人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 持卡人和申请人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 申请人资信状况恶化、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停业整顿、解散、和解/重整/破产,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申请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 持卡人和申请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6) 持卡人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 持卡人和申请人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行为的;
(8) 持卡人和申请人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9) 申请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10)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本行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令本行认可的担保;
(11) 持卡人和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规定或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基于申请人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申请人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持卡人或申请人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本行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 不影响申请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申请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申请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十章 商务卡的提前终止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随时可在不少于 45 天前事先书面通知本行终止商务卡,但申请人仍须对通知期限内(自本行收到通知之日起到正式销卡完毕时止,一般不少于 45 天时间)使用该商务卡的任何交易承担付款责任。申请人终止商务卡后,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商务卡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五十五条 在申请人与本行终止本合约后,申请人须确保持卡人将商务卡交还予本行。申请人应对使用商务卡所产生的一切收费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合约终止后,申请人须即时取消任何在终止日之前发生的关于定期或者以商务卡来付款的安排。本合约终止时当期未清偿的账款,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终止,均视为到期, 申请人应即时向本行全数付清。
 
第十一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商务卡以及商务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和申请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商务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商务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商务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申请人和/或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和/或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控管人和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及在商务卡业务办理、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和经营变化,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民生银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试金石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控管人及持卡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地址和企业工商信息等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控管人及持卡人在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房产、车产等资产信息,航空联名/酒店联名信息/ 保险信息/通讯信息/定位信息及财税信息。并将申请人或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因超出本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前述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承担。如持卡人或申请人认为本行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前述信息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控管人及持卡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本行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申请人和持卡人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行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申请人或持卡人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
(包括本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申请人或持卡人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申请人或持卡人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本行认可的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申请人和持卡人授权的以外,本行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本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本行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持卡人或申请人认为本行违反保密义务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或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申请人和持卡人,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45 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申请人和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申请人和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商务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公布的,在申请人和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和持卡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持卡人和申请人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日视为持卡人和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全民生活APP 等方式向其本人的与其民生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及消费账单电子信息、债务清偿通知、增值服务信息等信息。持卡人或申请人如拒绝接受上述信息,可拨打本行服务热线电话。
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同意以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财务控管人地址、财务控管人电子地址、财务控管人电话号码作为申请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同意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控管人系前述法律文书的指定接收人。
申请人同意在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履行通知义务;申请人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申请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控管人地址、控管人电子地址、控管人电话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申请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请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地址、电话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申 请 人 变 更 送 达 地 址 的 , 应 向 本 行 指 定 邮 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申请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指定接收人信息及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如有)并经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六十七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持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九条 本合约经申请人签署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并经本行批准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或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关于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本行 APP、微信公众号、自动分期等业务规则或办理合约)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中国民生银行标准商务卡领用合约》(2019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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