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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不超过持卡人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关于调整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上限规则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2018年4月22日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上限规则由“不超过持卡人可用信用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调整为“不超过持卡人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相关事项同步调整。其他现金分期规则及政策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
2018年3月5日
建行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不超过持卡人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1.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向建行申请用其龙卡信用卡一定比例信用额度支取小额资金,并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建行将资金划至持卡人收款账户,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2.现金分期仅限建行龙卡信用卡(商务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
3.现金分期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持卡人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因溢缴款提高的额度部分及临时额度部分不能申请现金分期。
4.持卡人应按照与建行约定的用途使用通过现金分期获得的资金,包括家庭耐用品消费、旅游消费、家居装修、助学进修、医疗保健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5.持卡人承诺配合建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如持卡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的,建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还现金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2.现金分期金额占用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及可用预借现金额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及可用预借现金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作相应恢复。
3.持卡人按龙卡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不享受免息期,须从当期账单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计收利息。持卡人每期账单中列示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金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支付还款违约金。
4.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若需提前还款,需申请提前终止现金分期。
5.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如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6.若持卡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持卡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持卡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持卡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持卡人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持卡人拒绝向建行支付各类费用;自持卡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持卡人拒绝或阻碍建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建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建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建行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建行认可的担保;建行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时,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三、银行权利和义务
1.建行有权对持卡人现金分期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分期额度及额度金额。
2.建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建行开立的借记卡、准贷记卡、活期存折等人民币结算账户。如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金额超过当前可用预借现金额度时,视为同时申请永久信用额度调整,建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调整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建行会通知持卡人。
4.建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建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建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建行有义务告知持卡人查询上述公告内容的途径或方法,持卡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建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提前45天以上公告后施行,但如涉及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提前3个月公告,相关事项公告后建行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调整内容将于对外公告确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行,持卡人有权在建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接受建行公告内容,应在建行公告施行前向建行申请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建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本服务被持卡人或建行终止后,持卡人应向建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手续费、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四、其他
1.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在每个账单日按期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收费标准以我行网点、网站公告为准。
2.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约定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确认建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建行服务热线95533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
3.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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