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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最新版本恒丰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共八章四十七条:第一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申请;第二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 使用;第三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利息与费用;第四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第五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有效期;第六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重要安全事项;第七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信息披露;第八章说的是恒丰银行信用卡其他。
恒丰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018-12-28
根据《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恒丰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申请人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信用卡申领文件上签名或通过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提交信用卡申请即表示其确认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
第一章  申请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及合法的。乙方同意甲方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由甲方妥善保存或处理。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乙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和《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审核其信用卡业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或进行贷后管理、异议处理、清收应还款项及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向有关方面(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数据库、乙方工作单位、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获取、使用并保留其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乙方知晓若乙方信息存在不实或信用卡存在逾期等情形,将可能对乙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条  甲方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乙方持有的单个信用卡账户下的多张恒丰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包括调增和调减)。
第三条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因乙方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无法收取邮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也可通知乙方至甲方分支机构领取信用卡。
第四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及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五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并同意《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
第六条  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信用额度。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卡片或自激活起超过6个月无交易的,甲方有权调减或取消乙方信用额度,并在额度调整前3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
第二章  使用
第七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乙方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八条  乙方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妥善保管,在乙方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乙方应以相同式样签名确认,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九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柜面等方式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作出,乙方应自行承担有关后果及损失。
第十条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用卡服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甲方指定渠道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及交易产生的有效电子信息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
(三)乙方可以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ATM 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具体预借现金业务开放模式、申请渠道、额度限制等条件以甲方公告为准,下同),乙方使用预借现金功能须凭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乙方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各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若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其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还款、分期还款、网上银行、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业务。
第十五条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积分仅限乙方本人申请及使用,乙方不得对积分或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乙方违反上述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  利息与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依据《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年费。
第十七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当期非现金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年利率约为百分之十八点二五,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本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与持卡人另行约定透支利率的,以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准),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已偿还部分(包括已偿还最低还款额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起继续计息。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即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起继续计息),还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我行提供的各项持卡人权益服务等违约责任。乙方当期的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 +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00%+分期付款交易分摊部分+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款项+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各项费用和利息,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用卡及还款情况主动调整最低还款额比例。
第十九条  乙方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具体预借现金业务开放模式、申请渠道、额度限制等条件以甲方公告为准,下同)。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交纳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预借现金利息自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预借现金所得资金真实用途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利息、费用按甲方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费用部分不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追缴并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卡片,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乙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及其他相关费率依中国银联、各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乙方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津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甲方购汇偿还,则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乙方以信用卡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在ATM机、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自动还款的,甲方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扣收乙方应还款项,若扣后仍不足还款,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清偿,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信用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三日前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信用卡网站在线账户服务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生效。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或处置甲方保管或持有的乙方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甲方对乙方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 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五条  本合约所收年费、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已包含中国税收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第四章  对账单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免费索取,前四个月至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索取其他时期的或重复索取前四个月至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乙方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甲方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核查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有权自交易起60天内请求甲方调阅交易凭证,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章  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甲方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八年,过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信用卡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卡片停用、更换、销户等情形而消灭或改变。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存在欺诈情形的信用卡。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记入至乙方信用卡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如甲方允许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如发生甲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为乙方换发其他信用卡。
第三十条  对未能履行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格、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津法规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或终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调降乙方的额度、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甲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六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有效期、CVN2(卡片签名栏位后三位数字)、密码、动态验证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交易是否属于乙方;乙方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有效期、CVN2、密码、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泄漏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二条  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在乙方未使用密码进行交易时,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乙方承诺妥善保管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乙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密码(或有效期和CVN2)、手机号、证件信息和动态验证码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甲方指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
(二)乙方未能协助甲方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三)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四)乙方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卡片挂失前已授权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乙方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至我行网点柜面或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甲方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套现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通过一定的措施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冻结账户、紧急止付、交易限额、商户套现治理等,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留存相关证据、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甲方承诺对于乙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和《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为更好地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可以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一)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提供信用卡服务和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外包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合作机构等第三方;
(二)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
(三)为风险管理或其他业务管理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合作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行业协会、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四)为使乙方获取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四十条  乙方同意如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权益或服务。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联名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十一条  《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利率、费率标准的,需提前进行公告(可采用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微信等任一方式),修改后的合约及其他事项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乙方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甲方公布的,在乙方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乙方。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四十二条  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微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本人发送信用卡及甲方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该领用合约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四十五条  本合约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时生效并对其有约束力,至乙方依据本合约申领的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第四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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