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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

2018-12-28最新版本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是总 则;第二章介绍恒丰信用卡的种类、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第三章介绍恒丰银行信用卡 发卡对象和申领手续;第四章介绍恒丰银行信用卡交易和账户;第五章介绍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处理和利息费用计算规定;第六章介绍恒丰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章介绍恒丰银行信用卡本行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 是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丰信用卡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持卡人及恒丰银行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恒丰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恒丰信用卡”)是恒丰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卡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或预借现金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外币分别结算的信用卡。
第三条  恒丰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相关当事人办理恒丰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是指向恒丰银行申请恒丰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二)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恒丰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
(三)恒丰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恒丰信用卡项下的账户。
(四)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恒丰信用卡项下账户进行的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五)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恒丰信用卡在银行柜台、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渠道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的信用卡交易。
(六)账户信用额度是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七)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八)记账日是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九)账单日是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十)到期还款日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十一)实际还款日是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本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十二)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十三)最低还款额是指根据本行的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十四)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其恒丰信用卡账户中非现金类交易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期间,该期间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
(十五)违约金是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六)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十七)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本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第二章恒丰信用卡的种类、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恒丰信用卡发行银联品牌的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人民币和某外币的双币种信用卡、多币种信用卡,以及未来根据业务需要新增的其他品牌信用卡产品。按卡片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照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
第六条  恒丰信用卡由恒丰银行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是一种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  恒丰信用卡可以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的网络进行跨行、跨地区的交易结算。
第八条  恒丰信用卡具有境内、境外信用消费、商户折扣优惠、分期付款、现金分期、境内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片的不同类型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九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以在中国境内外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可在本行的分支机构、与本行联网的自助机具、指定的国际卡组织的会员机构提取现金及办理相关业务,以人民币或指定的外币结算。
第三章 发卡对象和申领手续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单位卡。恒丰银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第十一条  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外籍、港澳台须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信誉良好,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恒丰信用卡。恒丰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子女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请办理附属卡,也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恒丰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交本行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保存所有材料,并与本行签订《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确认履行《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后不时修订之版本。
主卡及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恒丰银行为审核其信用卡业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或进行贷后管理、异议处理、清收应还款项及其他经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向有关方面(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数据库、申请人及持卡人工作单位、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获取、使用、保留其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同意恒丰银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网上渠道等本行认可的申请渠道提交信用卡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以及授予相应信用额度。无论本行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本行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及追索费用等)。本行正式核准持卡人销户前,未经本行同意,持卡人不得处理担保物。担保人在本行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或在持卡人无法清偿其信用卡债务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应立即偿还持卡人项下的全部债务。未经本行同意,担保人不得退出担保。如欲取消担保,担保人须按照本行规定办理书面撤销手续,本行有权在担保人退出担保地位时取消持卡人的持卡资格。
第十六条  持卡人领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恒丰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8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本行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四章 交易和账户
第十八条  恒丰信用卡持卡人向恒丰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恒丰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每期还款金额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计息规则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交易相同,持卡人与恒丰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恒丰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九条  除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本行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持卡人持有的单个信用卡账户下的多张恒丰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
第二十条  恒丰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恒丰信用卡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否则本行可限制或终止持卡人的用卡权限。
第二十二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监管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信用额度,并可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并根据我行对交易风险的判断设置交易限额、交易类别限制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恒丰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通过国际卡组织网络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和取现时,应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国际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透支取现形成的欠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汇还款。
第二十七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需求和业务开展需要,通过设立专属账户等形式为持卡人提供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等信用卡专属服务,专属账户的额度规则及使用方式以本行具体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恒丰信用卡芯片、卡号、校验码、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上述交易包括预授权。针对上述交易,本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主动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等本行指定渠道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本行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除另有约定外,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因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的,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遗忘密码,可至本行网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恒丰信用卡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或通过其他我行提供的官方渠道办理密码重置。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或自行将卡片销毁。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五章 业务处理和利息费用计算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持卡人应先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付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如还款额高于已出账单全部应还款额,而且未出账单(上一账单日次日至还款日)有记账金额的,则冲还已出账单后,按照持卡人应付利息或各项费用、取现交易本金、分期付款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冲抵未出账单欠款。本行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5‰,按月计收复利,本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此项利率范围内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准。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除特别约定外,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个自然日,恒丰银行与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0.5‰,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用卡及还款情况主动调整最低还款额比例。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款金额不足以抵冲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恒丰银行除按照规定的计息方法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具体参照《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恒银办发〔2018〕148号)。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本行与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持卡人在申请本行信用卡所提供的各类专属服务类业务时,须按照各业务的具体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本行有特殊要求,持卡人需提供担保并签署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等相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并在持卡人激活卡片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及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内的对账单,有权要求补寄前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每一自然年度仅提供一次免费服务),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有异议或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向本行申请调阅交易凭证。若交易凭证真实、有效,调阅交易凭证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2.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3.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的;
4.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卡片挂失前已授权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章程、《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要提示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妥善保管该等资料和文件,并持续关注恒丰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持卡人公示的对上述资料和文件的修改和变更。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造成本行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
(五)本行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风险事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时,持卡人应予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交易凭证、前往本行柜面核实身份等。
(六)持卡人不得以与办理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业务的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款项。
(七)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八)恒丰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恒丰信用卡主卡持卡人须对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在《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就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向恒丰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收到因他人或本行原因造成的误还款,应配合本行退回相应款项。
(十)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一)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款项。如账户冻结期间发生非本行原因导致的交易,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十二)申请人及持卡人须配合本行完成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依据申请人的授权向相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给予授信额度而无需说明理由,对未核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恒丰银行信用卡章程》《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卡片。
(三)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持卡人信用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即可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四)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五)本行有权按《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中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其中产生的费用不计收利息。
(六)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扣收不足的部分。
(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本行有权在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告知持卡人的前提下,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八)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本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九)恒丰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恒丰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恒丰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十)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恒丰银行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恒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恒丰银行有过错的除外。
(十一)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恒丰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日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
(四)本行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因非本行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恒丰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国际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恒丰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行在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微信等任一方式),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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