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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最新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共五章六十三条:第一章 有关渤海银行信用卡名词定义 ;第二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申领 ;第三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使用;第四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对账及还款 ;第五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其他 。
渤海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基于知悉、理解并遵守《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渤海银行信用卡,经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渤海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或“该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如下: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第二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为其账户/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项额度。 
 
第三条 信用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信用消费、预借现金、溢缴款领回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提取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乙方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交易日指乙方实际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实际发生的日期。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甲方在信用卡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日期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利息等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是指甲方每月定期对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等进行汇总结算,并结计利息,计算出乙方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还款额生成信用卡账单的日期。账单日以账单记载为准。 
 
第八条 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乙方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总和。 
 
第九条 最低还款额是指甲方规定的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第十条 免息还款期是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第十一条 实际还款日是指乙方向甲方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第十二条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规定的乙方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甲方规定的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次日起的第24天。 
 
第十三条 违约金是指乙方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溢缴款是指乙方本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后多余缴付的款项。 
第二章 申领 
 
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有效,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申请材料须由乙方本人亲自签名;乙方申领附属卡时,申请材料须由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亲自签名。乙方同意甲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乙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核定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指定形式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办卡申请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作为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仅包括父母、年满12周岁的子女,下同)办理不超过五张的附属卡,并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及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主卡持卡人应对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基于甲方风险管理的需要,乙方授权甲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欠款催收等信用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打印、留存、使用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且,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超出本条款约定的范围使用前述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 
 
第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可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热线电话(4008895541,下同)等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消费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专项分期等甲方开办的分期业务。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业务相关规则,前述分期业务相关规则以甲方在渤海银行网站(下同)公布的内容为准。请乙方充分关注相关功能和业务公告,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度进行申请。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通常甲方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寄送地址。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乙方不得转借、让与、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法交由第三人占有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核发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申请或激活时银行预留的签名一致,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相应的后果和损失。一旦乙方激活卡片或实际发生用卡行为即应缴纳年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甲方可凭乙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和/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电话等甲方指定的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及验证要素、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乙方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及验证要素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和损失。乙方如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信用卡,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电话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以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预借现金。乙方不得将其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账户,以及非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除适用《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与本合约之外,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渤海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相应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须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第三十条 乙方信用卡遗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并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电话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并支付挂失手续费,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时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3至5年,具体有效期限以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愿继续使用,则应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种信用卡产品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发放其他同级别的渤海银行信用卡或不做换卡处理。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信用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更换或销卡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三十二条 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甲方拥有信用卡销户之前及之后的未清偿债务的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为其交易累计积分并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单方面变更积分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三十五条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自助渠道、甲方柜面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或年累计限额等应遵循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调整以上业务限额。 
第四章 对账及还款 
 
第三十六条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信用卡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纸质账单、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账单日15日后仍未收到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和信用卡账户交易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合约另有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此外,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该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从乙方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渤海银行网站公告催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定还款限额。 
 
第三十八条 除《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业务终了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其账单中本期发生的非预借现金类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业务终了前全额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按透支利率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 
 
第三十九条 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等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透支利率支付所透支款项从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已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按透支利率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四十条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利率为18.2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利率与上述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透支利率,并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第四十一条 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信用卡账户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金额×100%+超限部分×100%+信用卡账户内所有分期交易单期金额×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本期利息×100%+本期费用×100%),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不收取乙方违约金。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21:00(不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收取违约金。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如果欲领回信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乙方可在甲方柜台及自助设备提取或通过甲方柜台向乙方在甲方及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账户进行转账等甲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第四十四条 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甲方或甲方任何分支机构的指定账户自动还款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乙方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进行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后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最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最后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全部利息(含复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均包括增值税。 
 
第四十七条 本合约项下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甲方公示的《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乙方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担保应办理相应的续期、续押手续。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消费及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单方面调高或者降低信用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相应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后,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电话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十条 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在无法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暂时限制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不得因甲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十一条 如乙方申领信用卡过程中或激活信用卡后与甲方发生诉讼纠纷,在诉讼纠纷处理完毕之前除争议条款外,双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继续履行。 
 
第五十二条 乙方享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该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信用卡的使用;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乙方资信状况恶化; 
 
(3)乙方在与甲方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情形; 
 
(4)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提前解除、无效,或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5)乙方未按照本合约及《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乙方无法提供交易文件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性且符合款项用途的; 
 
(6)乙方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7)乙方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的; 
 
(8)乙方违反本合约和/或《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等约定; 
 
(9)经公安机关认定,乙方涉嫌使用甲方信用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 
 
(10)乙方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假冒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第五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五十四条 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 
 
(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 
 
(4)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写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通知及本合约项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等)有所变更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甲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如乙方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乙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乙方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仍视为其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乙方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乙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乙方通知或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 
 
第五十六条 因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用卡,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甲方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公告、渤海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服热线电话、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何一种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重要提示、安全用卡须知以及其他可查看的与信用卡相关的文件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较晚公布的内容为准。本合约与《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本合约。 
 
第五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公示标准收取;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六十条 甲方如对本合约、《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以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文件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但甲方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公告事项自公告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生效,无须单独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渤海银行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渤海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等相关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第六十三条 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时,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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