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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信用卡章

最新渤海银行信用卡章总共九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 第四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手续;第五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六章介绍渤海银行信用卡的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七章介绍本行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介绍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银行信用卡业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是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渤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以自然人为发卡对象。渤海银行信用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按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 
第四条 本行开展信用卡业务,以及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渤海银行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为各类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总称)约定执行。 
第六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可通过本行指定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消费、转账取现(含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的,除适用《领用合约》及本章程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和本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渤海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本行申领渤海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本行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符合本行要求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及费用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项下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渤海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渤海银行信用卡应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按照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同意遵守本章程并与本行签订《领用合约》。 
第十条 若本行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申请人需按本行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有效期以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时,本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持卡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后不愿继续使用,则应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提前1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否则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本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类卡产品的,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向持卡人发放其他同级别的渤海银行信用卡或不做换卡处理。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信用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持卡人使用渤海银行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销卡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五章 渤海银行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让与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渤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出租、出售、转借、让与渤海银行信用卡或以其他方式将渤海银行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或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除本行另有规定外,个人卡主卡及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 渤海银行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渤海银行信用卡账户的资金须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并且该账户的使用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行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凡使用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和/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热线电话等本行指定的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渤海银行信用卡,对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正式销卡或销户后,持卡人仍需承担正式销卡或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六章 渤海银行信用卡的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十九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渤海银行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含)业务终了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其账单中本期发生的非预借现金类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业务终了前全额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自本行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按透支利率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一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等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透支利率支付所透支款项从本行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已偿还部分自记账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含)按透支利率持续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可以选择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约定时间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按照以下顺序对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最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偿还本金、后偿还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最后偿还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面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年费、违约金和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领用合约》及《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规定执行,本行在适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对收费表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行向持卡人收取的全部利息(含复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均包括增值税。 
第七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核定信用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本行均有权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同时,本行有权处理、转让拥有的渤海银行信用卡债权。 
(二)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或违背本章程、《领用合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四) 持卡人未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本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本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该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从持卡人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本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本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本行可在渤海银行网站公告催收。由持卡人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五) 本行有权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六)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按本行业务处理规则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的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七) 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义务: 
(一)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重要提示、本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 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客户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投诉,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 
(三) 本行应对持卡人的相关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本行与持卡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四)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提供上月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书面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五) 因非本行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渤海银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二)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并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异议。持卡人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账单。 
(三) 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按约定提供渤海银行信用卡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 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在预留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本行。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 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自己的渤海银行信用卡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因信用卡卡片或密码或验证要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信用卡遗失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并立即通过本行客服热线电话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并支付挂失手续费,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三)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还应遵照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 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所有应还款项。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违约金、利息等),不得利用渤海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五) 持卡人仅能将渤海银行信用卡用于合法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领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本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本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七) 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开展调查。 
(八) 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如《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与本章程有任何冲突,以《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本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业务规则以及金融惯例。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本行对本章程修改后通过本行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渤海银行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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