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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最新版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共八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是浦发银行信用卡的 总则;第二章主要介绍浦发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第三章主要介绍浦发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章主要介绍浦发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五章主要介绍浦发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六章主要介绍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主要介绍浦发信用卡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下称“信用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信用卡。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个人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MasterCard卡、JCB卡、American Express卡、银联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 
第五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和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本行要求的资料,同意本行依据约定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领用合约。 
第九条 本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及授予申请人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第十一条 本行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初始交易服务密码的热线语音服务功能,持卡人设置交易服务密码后可以通过自助设备、自助语音或者网银对交易服务密码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并办理注销卡片的手续。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本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有权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取现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行保留核定或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全部或部分为外币额度以及取现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或其中的外币额度及取现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十八条 除特定卡种之外,持卡人在 VISA、 MasterCard、JCB和American Express等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本行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时,记入其人民币或外币账户;持卡人在银联和本行指定的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信用卡的外币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外汇账户(含现钞账户)转账存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信用卡账户须通知本行,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还须偿还在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本行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注销信用卡/信用卡账户,被注销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须根据本行要求立即清偿被注销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组织、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挂失后,本行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首月最低还款额的比例为10%。 
第三十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本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此项利率范围内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还款未达到本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如经持卡人授权开通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一旦超出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须将超额部分资金全额还清。 
第三十三条 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本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 
(六)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费用标准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七)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经申请人授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征信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超出授权查询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无任何交易且账单余额等于0元人民币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 
(六)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四)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对信用卡项下形成的外汇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本行或银行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均可依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服务贸易的交易凭证,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依据约定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本行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服务密码、卡面信息、动态验证码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泄露敏感信息、信用卡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六)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本行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偿还所有欠款。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领用合约执行。 
持卡人与本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本行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提前以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修改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所有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约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并受其约束。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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